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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律师:上班首日摔骨折算工伤,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刑事律师

2013-04-28 13:49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社区版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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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李东艳 徐冉 谢立华

  崔丽娟应聘到某酒店当洗碗工,没想到上班第一天就不幸摔成“骨盆骨折”,在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后,酒店方却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崔丽娟是其员工,拒绝工伤赔付,并打起了行政官司。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终审作出驳回酒店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支持社保局对崔丽娟工伤的认定。

  2011年7月,40岁出头的妇女崔丽娟应聘到某酒店打工,工作是洗碗工。随后,崔丽娟与酒店方约定了工资等事项并领取了工作服。身为农民,崔丽娟觉得能有份工作,自然是欣喜的事情,况且洗碗对她来说也不是多累的事情。当天,崔丽娟就上班了,工作时间是10点到23点。

  当天晚上23时10分左右,崔丽娟在酒店第一天的工作结束后,便跟随其他同事一起前往保卫室履行签字下班手续,不料途中因没有灯光和护栏,她一不小心没站稳,从高处摔到地上受伤,其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崔丽娟“骨盆骨折”。

  崔丽娟觉得,第一天上班,天黑加之不熟悉路以致出事,应该算工伤。于是,崔丽娟向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在履行相关手续未得到酒店所属公司任何回复后,社保局经调查核实崔丽娟提交的相关证据,于当年10月认定崔丽娟为工伤,并将决定书送达给了酒店所属公司。

  然而,这家酒店所属公司认为不是工伤,向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其后,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酒店所属公司不服,认为其与崔丽娟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崔丽娟不算是公司的员工,而且崔丽娟不知为何会走错路受伤,因此与公司没有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崔丽娟认为公司是在推卸责任,她虽然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出的事,怎么就和单位没瓜葛?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社保局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其在酒店方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崔丽娟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崔丽娟受伤属于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酒店方的诉讼请求。酒店方不服,提起了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崔丽娟已经从事了相关的工作,虽然仅仅一天,但事实上也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符合相关程序规定。最终,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酒店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工伤之后被辞解聘无效林文通 潘子璐

  在工作中扭伤了腰,先是被扣除治疗期间的工资,后又收到老板下发的离职通知。这让自认为一直努力工作、任劳任怨的许某感到寒心。近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判令被告某家纺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1年9月,许某在车间抬胶网时不慎扭伤腰部,治疗1周后,床褥车间的主管不但否认工伤事实,还扣除其治疗期间的工资。事后,该公司停止了许某的工作,许某多次去劳动站投诉,要求继续上班,但均未果。同年11月,因急需钱回家为母亲治病,许某不得已到公司领取了工资2154元。没料想一个月后,公司竟以“工作表现不好”为由,要求和他解除劳动关系。

  为此,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家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虽然向许某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但被许某拒绝签收,并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些行为均表明,双方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此外,许某于2011年在工作中受伤,2012年10月人保局认定许某该次受伤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许某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因此,该家纺公司在未依法为许某申请工伤认定即解聘许某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海淀律师

  惠州中院认为,许某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社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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