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海淀律师:女工怀孕期间单位待岗、调薪决定无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2013-05-11 15:08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侵权案例:
苏女士2001年6月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合同约定其岗位为会计,月基本工资为4200元。苏女士2008年4月被查出怀孕,同年11月9日,她正常生产。期间,她请假一周并提供假条。
公司2008年6月24日做出《通报》,内容为鉴于苏女士提供虚假假条,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本应辞退,但考虑至其已怀孕,所以决定免去她会计职务,待岗时间至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且不支付任何补偿。该公司于2008年7月21日通知苏女士在家待岗保胎休息,自2008年6月至2010年1月每月发放800元工资。
2009年,苏女士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6月至2010年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但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该公司最终支付苏女士2008年6月至2010年1月的工资差额62675.65元,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00元。
法官说法:
孕期女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
女职工由于生理特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对于女职工规定了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降低用工成本,对处于孕期的女工,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请假手续不符合规定,调整女工的工作岗位,降低她们的薪酬迫使她们自动离职,从而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本案中,苏女士处于怀孕期,公司以其请假手续不合格,发出待岗通知,只给付最低工资的行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为基数,补齐她待岗期间的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北京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海淀律师
本案中,苏女士在劳动合同期内怀孕,即使合同到期,也要顺延至怀孕期结束,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支付其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本案中,仲裁裁决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公司与苏女士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根据先仲裁后起诉的原则,原仲裁裁决书第二项关于终止补偿金的裁决结果生效,故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李彦宏 李国平)来源: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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