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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律师:法律空白致退休打工族遭遇劳动维权尴尬,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2013-05-02 15:45

 

来源: 苏州新闻网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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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下,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而很多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不知道的是,退休打工不受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他们遇到劳动纠纷时,可能会遭遇维权尴尬。日前,姑苏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案件,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法官提醒广大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一定要签订劳务合同,以便维权。

  原告王阿姨今年已有57岁。去年9月1日,退休后的王阿姨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张阿姨说:她自2012年9月起,到2013年1月,一直在公司工作。但公司只给她发放了三个月的工资,至今未发放其余工资。后来王阿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王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王阿姨不服该裁决,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她应得工资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被告公司辩解说,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雇用了原告3个月,已将这3个月的报酬结清。法院最终驳回了王阿姨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解释说: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原、被告之间应视为曾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虽主张其5个月来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她的主张,所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及相应的利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所以原告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民四庭庭长吴作新说,最近该院审结的劳务官司中,“退休打工族”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的数量正在不断上升。但在现阶段,我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都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而通过这种“地下操作”的找工作方式,老年人十分容易吃“哑巴亏”,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

  一旦发生用人单位随意辞退老年人、拖欠或不支付老年人工资、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劳动部门很难为老年人维权。从目前接到的举报来看,遭遇侵权的老人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性工作,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维权时存在不小的难度。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海淀律师

  那么,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他们如果希望发挥余热,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吴作新提醒说:根据法律规定,像王阿姨这样的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合同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有关部门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凭据断案说理了。(记者 邹强 通讯员 耿莉)来源: 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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