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海淀律师:砍伐到期户承包地上杨树构何罪,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2013-07-21 16:28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袁胜麦 李其林
案情:2007年5月份,河南省中牟县某村村委会将该村5亩机动耕地承包给村民刘某经营,约定承包期为5年,并约定不允许栽植树木,只许种植农作物。但刘某承包后,违背约定在承包地上种满了杨树。2012年承包到期,该村又将此地分包给5户村民,地上的杨树也长大成才,可刘某迟迟不肯砍伐杨树。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村委会主任王某召开会议,令5户承包户自行砍伐承包地上的杨树。2012年5月20日,在王某等村干部的带领下,村民将该5亩杨树全部砍伐,并电话通知刘某处理杨树。经勘测,被伐杨树共897棵,活立木蓄积量为41.16立方米。经鉴定,被伐杨树价值1.45万元。
分歧意见:
对村主任王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重大分歧。
第一种意见,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本案中王某等人所砍伐的杨树属于刘某所有,属于故意毁坏刘某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意见,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理由是王某等人没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但其行为明显破坏了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由于其他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
第三种意见,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首先,王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结合本案,一开始承包合同约定就不许种树。另外,由于承包期已到,作为速生林的杨树也已经成材,按照承包规定应当由刘某自行将杨树砍伐。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才带人将刘某的杨树砍伐,但其价值丝毫没有减少。本案中被伐杨树价值1.45万元不应当认定为王某等人毁坏财物的数额,王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毁坏财物行为。
其次,王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该承包地的使用权已经改变,刘某已经失去了继续种植杨树的基础,也就谈不上继续生产经营。
最后,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海淀律师
本案中,虽然刘某对该杨树享有所有权,但其已经不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刘某应当及时申请采伐地上的杨树。刘某拒不采伐杨树,王某等人可以以村集体的名义申请对该地上的杨树进行砍伐,但砍伐后的杨树仍应当归刘某所有。王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侵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构成滥伐林木罪。(作者单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来源: 正义网
标签: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