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海淀律师:配偶借车给无证者发生事故车主应担责,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房产律师
2013-04-09 13:29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作者:司家宏案情
2011年9月1日,原告方亲属王某某驾驶皖QB1362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全椒县火车站方向往全椒县汽车站红绿灯方向行驶,被告汤某某驾驶苏A247D0号小型轿车由全椒县汽车站红绿灯方向往全椒县火车站方向行驶,两车行驶至江海小学岔路口段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全椒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交通事故经全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苏A247D0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孙某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孙某某已支付800元检查费(尸检费),并支付原告方20000元。苏A247D0号小型轿车是孙某某妻子李女士借给汤某某使用。汤某某系无证驾驶。
另查明,王某某自2009年8月20日至事故发生时在巢湖市柘皋镇购买的房屋居住生活,从事水电安装工作。三原告与王某某之间的关系为:王老汉系王某某父亲、彭大妈系王某某母亲、王莉(化名)系王某某女儿。同时查明,王莉于2010年1月6日出生,王莉母亲为张女士,王莉一直随其父母在城镇生活。
分歧
原告王老汉、彭大妈、王莉起诉要求三被告对王某某的死亡进行赔偿,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为: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657327元。
被告汤某某辩称:王某某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按城镇标准要提供相关证据。王某某的父母不符合被抚养人条件,小孩抚养费应计算到18周岁,小孩还有母亲,小孩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除以2计算,标准也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其已承担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精神抚慰金赔偿责任。苏A247D0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由其和孙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孙某某辩称: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车辆不是其本人所借,车辆是由其妻李女士借给汤某某,即使承担责任也应按其相应过错承担责任。苏A247D0轿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主孙某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王某某死亡赔偿金应该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的死亡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本次交通事故经全椒县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汤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因此被告汤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某是苏A247D0轿车的所有人,该车虽然由孙某某妻子李女士借给汤某某使用,作为共同财产的所有人之一,李女士有支配共同财产的权利,由于李女士在出借车辆时没有确认汤某某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导致汤某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存在一定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出借人李女士的过错,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孙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交强险,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由于被告汤某某无证驾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并结合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王某某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巢湖市柘皋镇购买的房屋居住生活,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王老汉、彭大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目前不具备需要赡养的条件,故对两原告要求给付赡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王莉一直随其父母在城镇生活,要求按照城镇标准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经分析认定王某某死亡的赔偿总数额为:520317.50元。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海淀律师
据此,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原告王老汉、彭大妈、王莉的精神抚慰金、摩托车修理费、亲属办理丧事事宜交通费、王某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11390元;被告汤某某赔偿原告王老汉、彭大妈、王莉286249.25元;被告孙某某赔偿原告王老汉、彭大妈、王莉122678.25元,扣除已付的20800元,还应支付101878.25元。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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