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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律师事务所:消法大修,让法律与民意对接,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2013-04-24 16:36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核心提示:4月23日至2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首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引发公众广泛关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进行的一项全国民调显示,65.7%的受访者正在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审议。关注范围也极为广泛,从消费者范围的扩大到赔偿力度的加强和公益诉讼的建立等等诸多事项和方面(4月23日《中国青年报》)

用清晰的概念扩大消法的适用

  李克杰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1993年制定,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为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商家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作出了贡献。然而,该法毕竟产生于20年前,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且刚刚开始市场经济进程,无论是观念、行为还是社会背景都存在明显的社会局限。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消费能力、消费习惯、消费模式都产生了巨大变化,该法的一些规定慢慢落后于时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费者的维权。在消法的实施过程中,人们不断呼吁修改完善,这次修改既是对法律的健全,更是对民意的回应和对社会需求的满足,因而,我们期待这次修法能够准确、全面、到位,尽量不留遗憾。

  首先,要科学合理地重新界定“消费者”的范围和“消费”的涵义,切实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20年前起草消法时,医疗、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由政府和社会按照个人的身份和资历进行分配,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私人购买小汽车更是不曾涉及。如今,医疗、住房等领域已经带有经营性质,金融消费特别是电商也差不多家喻户晓甚至大有取代传统消费之势,私家车更是大量进入家庭,而且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只是用于消费而非经营,新法将不得不回应这些领域中的纠纷。根据我国实际需要和未来发展趋势,务实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应作为这次修法的首要任务。

  其次,根据法治建设的需要和消法实施过程中凸显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扭转消费者的极端弱势地位,也是这次修法的重点所在。这方面包含的内容较多,也较为具体。在笔者看来,至少应当涉及更加全面地保护消费者权利、方便维权、提高维权积极性等方面。具体来讲就是,一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防止隐私权受侵犯;二要切实提高欺诈赔偿标准,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三是与民事诉讼法相衔接,正式引入公益诉讼方式;四是适应新消费方式的出现,为平衡信息不对称,赋予非现场消费者一定条件下的反悔权。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西城律师事务所

  据报道,这次修改中,现行消法规定的欺诈行为“1+1”赔偿标准将调整为“1+2”赔偿,即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同时,拟设立赔偿数额下限,即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这无疑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是修正案的一大亮点,也是一大进步。但笔者认为,这个“下限+封顶”的赔偿标准依然存在标准过死、过于僵化的问题:一方面会造成部分情况下对违法者惩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个别消费者利用赔偿标准牟利的情况,无论哪种情形都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也不利于正常消费秩序的维护。分类进行“提低”、“限高”或许是正确的选择。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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