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西城律师事务所:解决光伏反倾销案应有WTO思维,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2013-05-28 11:37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本报记者张维
对话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立余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史晓丽
欧盟委员会于5月24日对中国光伏行业“双反”的初裁进行投票表决,6月6日,初裁结果将正式发布。
自去年7月欧盟光伏产业联盟向欧委会提起反倾销立案申请以来,中国国内对于欧盟可能展开的反倾销调查多抱以反对态度,而欧盟被中国舆论诘难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声音也高涨。如何理性看待显得尤为必要。
重点关注欧盟是否滥用权利
记者:舆论分析,从目前所掌握的情况,要否决欧盟委员会的投票决定是不可能了。如果真的出现上述情况,该如何看待?
韩立余:只要这一结果建立在程序合法、理由正当、条件满足的基础上,欧盟作出这一裁决没有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欧盟是否滥用了这一权利,违反了反倾销调查程序。
反倾销措施是国内产业保护措施。进口产品倾销、国内产业受损,进口产品倾销与国内产业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税措施的条件。经验告诉我们,国内产业遭遇经济危机状况不佳时,都倾向于要求政府启动保护措施,也因此引发大量的反倾销诉讼,产生贸易争端。
此外,在美国、欧洲等多个国家都深陷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一枝独秀”的中国在经济发展上的势头正强,也容易因此引发摩擦,被认为符合反倾销措施启动的重要条件。
史晓丽: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发起双反调查是在一个特定国际背景下进行的。这个特定国际背景就是,在2007年发生世界金融危机之后,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和非立法途径普遍强化了贸易救济措施对本国国内产业的保护作用,以帮助国内产业尽快恢复竞争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欧盟尤为重视贸易救济措施的贸易保护作用,近年来更是明确提出了实现贸易防御工具现代化的改革目标,欧委会于2013年4月10日提出的一揽子立法建议就是这一改革目标的具体体现。一旦这些建议获得通过,欧盟贸易救济措施对其产业的保护作用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对欧盟出口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不要以为欧盟损人不利己
记者:欧盟票决前夕,中国部分光伏企业发表了一份反对欧盟征税的联合声明。另有媒体报道,如果欧盟委员会对我国光伏行业征收惩罚性关税,将造成欧盟高达270亿欧元的损失并影响24万人就业。您怎么看?
韩立余:不要以为欧盟是在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在欧盟法律中,对于征收反倾销税存在一个保护公共利益的限定条件,即不能损害到消费者权益和产业链中下游企业的利益。因此,如果欧盟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肯定是考虑了欧盟的利益的。这不用我们去操心。另外,以我们的光伏产品是由欧盟国家进口而来的设备生产的为由,说欧盟不讲道理,反对欧盟发起反倾销调查,殊不知这并非同类商品同类商家,如同“牛头和马嘴的关系”,并不是反对欧盟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法定理由。
反倾销调查应是各国常态
记者:欧洲市场是中国光伏产业最重要的产品销售区域,此案一旦确立,将对中国光伏业产生致命打击。中国政府和光伏企业该如何应对?
韩立余:中国产品在欧洲市场占比这么高,本身就说明存在问题。市场过于集中、过于依赖于单一市场,企业应该预计到会存在风险。
就中国企业而言,应当反思为什么会被裁定倾销成立。如前所述,如果欧盟没有滥用程序,裁决有理由,就不应该一味指责裁决的公正性问题,而是对照相关规定看看自己的账目是否完整,在反倾销调查程序是否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据、捍卫自己的利益等。此外,中国光伏企业是否存在生产过剩的问题,而国内市场如此巨大,究竟消化掉了其中多少产品,这些都是值得企业深思的。
反倾销调查是一种常态,所以,不要大惊小怪。中国对外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也应成为常态。反倾销调查是一个技术活,没有有些人认为的那么多的政治、外交因素。如果我们的反倾销措施是非常态,而在对方发起后我们做出“应对性”、“反应性”的相应举措,这就背离了产业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理想的状态应当是,不受外交关系影响,在WTO规则的框架下,在国内产业受损后依法发起反倾销调查。基于进口和国内产业实际情况,你查,我也查,这时的相互影响就产生了。
当然,从过去欧盟对中国企业采取双反措施的案例来看,也并不是没有问题的。中国方面对欧盟采取的救济措施也依法提起了诉讼,WTO争端解决机构认定欧盟措施违反WTO规则。因而,我们要关注欧盟是否滥用救济措施。
史晓丽: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发起的双反调查是一项法律措施,法律措施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发起的双反调查是适用欧盟理事会第765/2012号规则发起的第一起贸易救济调查,第765/2012号规则调整了单独税率的适用条件,规定了“新分别待遇”标准。对于此次调查裁决,我国企业应该对其适用新规则的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如果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到欧盟法院提起司法复审。如果欧盟在该案中的做法违反了WTO规则,我国政府也可以在WTO层面提起争端解决请求。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西城律师事务所
此外,我国企业应该通过欧盟此次的光伏产业双反调查对欧盟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动向予以高度警惕,并事先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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