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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6 17:47

  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又一亮点,它有利于规范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做到同一类案件在同一地区的量刑基本统一,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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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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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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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内乡法院刑事审判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认真学习领会、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全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笔者根据内乡法院一个多月来的在量刑规范化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做一总结剖析,以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当前量刑规范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无法正确确定低量刑段的刑罚。河南省制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量刑方法、步骤、量刑情节以及十五种常见罪名各个量刑段的量刑起点刑。对于中、高量刑段的起点刑的规定,执行起来都有利于正确确定刑罚,但对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低量刑段,操作起来就难以正确确定刑罚。以盗窃罪作为例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照河南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2010年6月18日河南省高院、高检、公安厅印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如张某初次盗窃,数额为1200元,如果按照河南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张某的刑罚量刑起点应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张某到案后主动退赔,认罪态度较好,按照河南省《实施细则》,总共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假如定基准刑为拘役3个月,最后宣告刑最低应为2个月。明显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相符,且造成我国刑法条文适用空置。

  2、缺乏起刑数额,部分犯罪无法确定起点刑。比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我国刑法条文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罪的起刑数额没有做出规定,河南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此规定是:“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5000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3000元,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0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仍然没有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多少数额才构成犯罪,是一次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5000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达到3000元,才构成犯罪,还是只要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就构成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5000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3000元,是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标准;导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起刑标准不统一,起点刑确定无根据。

  3、对于同时存在数额犯罪和次数犯罪的量刑情节,如何确定增加刑罚量,规定不明确。如被告人田某实施盗窃十五次,价值万元,应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河南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⑴犯罪数额每增加400元,可以增加1个月的刑期;⑵一年内入户盗窃或盗窃3次以上的,再每增加1次作案,可以增加2个月至3个月刑期;被告人田某按照犯罪数额应当增加刑罚量22个月,根据犯罪次数应当增加刑罚量24个月至36个月,二者相加增加刑罚量达到46个月至58个月,明显存在重复评价。但河南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对如何选择确定增加刑罚量,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4、对于初犯、偶犯,和财产刑中罚金,没有明确规定在常用量刑情节中,有违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0]9号)通知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规定,对自由刑与罚金刑均可选择适用的案件,如盗窃罪,在决定刑罚时,既要避免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又要克服机械执法只判处自由刑的倾向。对于可执行财产刑且罪行又不严重的初犯、偶犯、从犯等,可单处罚金刑。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均没有将初犯、偶犯,和财产刑中罚金,明确规定到常用量刑情节中。这对于那些初犯、偶犯,和财产刑中积极缴纳罚金的被告人,明显显失公正。

  二、今后建议及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现均是试行性规定,自然存在有一定的问题和缺陷,我们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稳妥扎实开展审判工作,同时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以便更加完善。

  1、正确确定低量刑段的量刑起点。对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低量刑段,应当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在三个月拘役以下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确定部分刑罚条文中犯罪追诉数额,便于确定起点刑。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只有科学地确定犯罪追诉数额,才能便于确定起点刑。

  3、对于一种犯罪,同时存在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的构成要件,在具体案件中确定量刑情节时,应当从有利于打击犯罪和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出发,实行选择性量刑情节确定增加刑罚量,不能同时适用多种构成要件中的量刑情节,避免重复评价。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4、把初犯、偶犯,和财产刑中罚金,明确规定在常用量刑情节之中,确保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面正确贯彻落实。

  (作者: 郭晓菊 程相鹏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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