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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5 10:58

司法实践中,对“持假枪抢劫”能否认定为抢劫罪之加重情形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持假枪抢劫”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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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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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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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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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第一,刑法解释合目的性原则使然。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的一种阐释和说明,在解释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应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合目的性原则。其中,合目的性原则是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应当符合立法者创设该条文的目的,并能够满足解释该条文的作用。在解释法律时,应当采用促使立法目的实现的方法,而立法的目的是构成法律条文的基础。而刑法解释的合理性,即是刑法解释的价值追求,也是衡量刑法解释的结论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

  鉴于此,能不能将“持假枪抢劫”解释为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在刑法解释学上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寻求其合目的性:(1)社会公理,即社会主流价值观和社会正义的基本理念;(2)行业规则;(3)人伦常理,即人性的基本要求;(4)社会安全和秩序的需要;(5)社会发展需要。事实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观念,均认为在突然被枪支威胁的情形下,无论是不是真枪,被害人精神上都会造成极大的恐惧,基于“花钱消灾”的人性特点,必然造成持假枪抢劫和持真枪抢劫一样的危害后果。

  第二,抢劫罪的犯罪性质使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这里其行为方式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其中暴力在抢劫罪中应当是指直接的、现实的暴力。胁迫应当是指潜在的、可能的暴力而对被害人所产生的精神上的恐惧。其他方法则是指致人昏迷等。对于各种枪支,国家都实行严格管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假枪也规定在其内: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使然。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之所以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就是为了防止和避免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在认定犯罪时,即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同时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罪过形式。从主客观相统一原角度看,主观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实施某种犯罪。就“持假枪抢劫”来说,行为人主观上是将“假枪”视为“真枪”,从而使“假枪”起到“真枪”的恐吓威胁作用,并在被害人恐惧的情况下实施劫取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当然是行为人实施了威胁和劫取财物的双重行为。而并不是有些学者指出的由于行为人所持的是假枪,不可能真正的危害到被害人的利益。

  第四,假枪和真枪实现“持枪抢劫”既遂可能性完全相等性使然。从行为对犯罪既遂实现的可能性上看。(1)枪支是一种危害非常大的器械,一旦适用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2)刑法中规定的枪支,最主要的还是处罚行为人用枪支对被害人而威胁,加以造成精神恐惧。(3)就被告人来说,其持枪抢劫也主要是为了恐吓,而不是真正使用。其实持枪抢劫的危害并不在于行为人运用枪支对被害人进行了抢劫或者伤害,而是行为人用枪支这种对人极端的威胁和这种威胁对人造成的恐惧。现实中的持枪抢劫案件,也并不是犯罪人最终都用自己所持的枪支对受害人造成了某种伤害。除了法益侵害的可能性,还应当考虑行为达到犯罪既遂的可能性和便捷性。“假枪”和“真枪”的作用都是在于使抢劫非常顺利进行。在这一点上,还可以将“持假枪抢劫”和“持没装子弹的真枪抢劫”进行比较。对于“持没装子弹的真枪抢劫”构成“持枪抢劫”肯定不会有任何异议,但很显然,“没有装子弹的枪支”和“假枪”在对于犯罪既遂的可能性上是一样的,故此,应当将“持假枪抢劫”认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第五,社会法治需要使然。如果将“持假枪抢劫”不视为“持枪抢劫”,而作为抢劫罪的一般情形,将会在客观上会鼓动潜在犯罪分子持假枪抢劫。因为,由于中国对枪支的管制和严禁私人拥有枪支,故此常人并不具有辨别枪支真假的能力,其面临真枪和假枪时,内心受到的恐惧是一样的。司法判决往往会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假如不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潜在犯罪分子知道持假枪实施抢劫并不构成抢劫罪的加重处罚,则会肆无忌惮的采用这种方式,被害人乃至社会将会感受到巨大的威胁。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作者简介】王强军,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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