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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09 13:15

 到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实施整整两年了,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因“公共利益”标准难以把握而有些磕磕碰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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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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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至201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实施整整两年了,这是我国首次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有义务公开其所掌握的政府信息,为公众的知情权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但在实践的操作过程中,却因“公共利益”标准难以把握,而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得有些磕磕碰碰。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条款有3条,分别是第8条、第14条和第23条。

  第8条的条标就是“保障公共利益原则”,其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即通常所说的政府信息公开不能危及“三个安全一个稳定”。第14条和第23条关于“公共利益”规定的主要内容都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虽然法律对“公共利益”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判断标准上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明确,以至于在实践的操作中执行人员难以把握,公众对某些决定也是难以理解。

  比如,在一个要求公开高级职称评审的高评会组成人员信息的申请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却是公开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拒绝公开。

  这个答复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公开高评会组成人员信息又如何会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呢?

  其实,由于“公共利益”而不公开某些信息本无可非议,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府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利用“例外”规则的限制拒绝公开对其有实质利益的政府信息,尤其是利用“公共利益”这一“例外”规则。应该说,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公共利益”是各个国家设立这一制度的通例,其核心就是平衡公共利益与公民的知情权,但掌握不好既有可能损害到公共利益,也有可能会侵犯公民的知情权。

  因此,许多国家都对“公共利益”的标准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对此,目前各国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主的以保密文件作为“公共利益”例外信息的模式;一种是以英国为主的以列举方式规定“公共利益”例外信息的模式。

  美国1966年《情报自由法》规定的第1项“例外”就是保密文件,由于保密文件已经主要包括了国防、外交等有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利益方面的信息,所以美国的立法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而是直接以保密文件的形式确定这类例外信息,但同时规定了两个标准,一是只有总统才有权决定国防和外交文件保密的标准,二是行政机关有权决定某一具体文件是否属于保护国防和外交利益所需要的保密文件。

  英国2000年的《信息公开法》则是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两类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例外信息:一类是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信息,这类信息主要由安全机关提供的或者与执行安全事务的机关有关的信息。此外,如果不是由安全机关提供的或者与执行安全事务有关的信息,但是为了保卫国家安全的需要也可以作为例外信息;另一类是与国防有关的信息,如果根据《信息公开法》披露某信息有可能对不列颠群岛或者任何属地的防卫造成损害,或者对有关的军队的能力、效力有妨害则该信息可不予公开。

  可见,无论是美国的立法还是英国的立法,“公共利益”的界定都是较为具体,并有着严格的认定程序及标准,这样就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公共利益”,从而侵犯公民的知情权了。

  因此,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在适用第8条不予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时要非常慎重。首先,在理解上要确定第8条的规定是确立一项基本原则,即政府信息公开必须要保障公共利益的原则;其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第8条的规定就是一个整体,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只是“公共利益”具体化的阐释;最后,在适用第8条时必须要有效地结合第14条以及第23条规定来具体实施。具体的实施措施是: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作者:练育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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