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西城律师:公证机关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吗,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丰台律师
2013-05-02 16:38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作者:钟劲 案情
滕某某于2005年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并与其母亲、兄弟姐妹一起到广西玉林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玉林市公证处出具了(2005)玉证内字第1016号公证书,确认滕某某已放弃继承。后滕某某的妻子韦某惠、儿子滕某帅认为滕某某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玉林市公证处所作的上述公证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玉林市公证处撤销上述公证书。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证本身是一项证明活动,故公证行为本身并不设立、变更、或终止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论人民法院是否撤销公证书,均不必然影响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之间基于公证事项所产生的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中所说的“争议”是指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争议,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对“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以公证机关作为被告请求撤销公证或确认公证无效。综上所述,玉林市公证处不是适格的被告,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对韦某惠、滕某帅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韦某惠、滕某帅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玉州区 人民法院的裁定。
评析
此案的关键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条文的文义解释来看,该条文的主体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其提起的诉讼是针对公证内容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具体体现为:一、争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而非公证机构,也就是说,该条文并非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关发生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二、所争议的应当是实体义务,争议的内容是指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公证关系利害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争议。该案的两起诉人对此条文理解是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以作出公证行为的公证机关为被告提起撤销公证或者确认公证无效,故向法院提起诉,从而导致被告不适格,法院不予受理。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西城律师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公证书仅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审查。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所证明的事项的,法院则不予采信。而法院不采信的公证书自然丧失法律效力,所以证据规则本身可以防止错误的公证书被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采纳,无需先向法院提起撤销公证之诉。这种撤销或认定公证书无效之诉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势必要再提起一次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种做法显然多此一举。可见各级法院对以公证机关为被告提起撤销公证或认定公证无效之诉最终持否定的态度。
来源:中国法院网 玉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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