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西城律师:劳动关系平等保护 谁有过错谁担责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房产律师
2013-05-06 16:47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老胡说法
近年来,劳动纠纷居高不下,并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纠纷产生的根源,一方面是由于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薄弱,无故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拒不支付职工工资等;另一方面是由于职工无视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失职渎职、贪污受贿、频繁跳槽,给企业财产和声誉造成损害。
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了用人单位用工的法律责任和违法用工的成本。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分别规定了支付两倍工资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束措施;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按照正常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为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也规定了企业在下述情况下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期案苑版中,一个案例的当事人黄某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受到刑事处罚。依照刑法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 (胡勇)
病假期间强辞退员工获赔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安秋旭
员工生病住院,病假期间却遭遇单位强行辞退。为维护自身权益,被辞员工状告事业单位,最终获得应有赔偿。
市民李辰(化名)今年20岁,原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年轻的女孩没有想到,自己人生的第一份职业,因为一次病假,被单位戛然终止。提起这段从业经历,李辰依然感到难过和不平。李辰说,2011年7月,她从学校毕业后,进入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每月工资770元。
“我在单位上班一年多,事业单位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交纳社会保险金。”李辰说,2012年11月,她因突然生病,需要住院治疗,经电话请病假,获单位领导口头批准后住院。一个星期后,李辰出院,主治医生下医嘱,要求:“全休一个月,加强营养”。
2012年12月底,医疗期尚未结束,还在家中休养的李辰却接到单位电话通知,“你不用来上班了,你被单位辞退了。”身体还未康复,工作又突然丢掉,加之病假期间工资也被单位扣发,李辰愤怒了。为挽回工作,李辰多次找单位协商,但都遭到单位拒绝。无奈之下,李辰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我就不信找不到说理的地方。”李辰不服仲裁裁决,又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状告单位,要求单位支付被扣发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补缴社会保险金。
面对李辰的起诉,该单位认为,李辰在国有事业单位工作时,并没有编制指标。双方争议属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会保险费,事业单位同意承担单位应缴部分,并同意给李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属劳动争议。李辰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而上述单位在李辰医疗期内对其作出解聘决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未与李辰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支付李辰双倍工资;有义务为李辰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低于石河子市2011年、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支付李辰工资差额部分,同时,应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李辰2012年12月病假工资。
近日,石河子市法院判决该单位给李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为李辰缴纳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单位应缴社保费;支付李辰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84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3410元及病假工资912元。 员工维权太过火企业胜诉
本报见习记者章宁旦 本报通讯员王创辉
劳动者维权应通过合法途径,倘若擅自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维权,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广东省东莞市某公司员工黄先生,就因为采取过激方式维权,不仅被公司解雇,法院还判其承担不利后果,导致黄先生连一分钱的赔偿都没有拿到。
黄先生于2008年3月7日入职东莞某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2012年1月至4月期间,黄先生因不满公司扣减工资,在工作期间玩电脑游戏、在身上或工作电脑显示器上贴上“良鑫公司欠我工资”标签、骚扰公司客户,并于2012年5月底至6月初带领家属堵塞公司门口,阻挠往来车辆出入。
2012年6月,良鑫公司以黄先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解雇。随后,黄先生就拖欠工资、违法解雇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及起诉。其间,黄先生曾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成功让良鑫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差额及相应经济补偿金。
该案主审法官梁永俊告诉记者,案件争议焦点是良鑫公司是否需要向黄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针对该焦点,双方进行了激辩。良鑫公司认为,黄先生于2012年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怠工、在公司里骚扰客人、挂牌在办公室游行、恐吓老板、堵塞公司门口等多次违反厂规的行为,故公司依法解雇黄先生。
黄先生承认在良鑫公司工作期间存在游行、堵塞公司门口等行为,但认为其上述行为是因公司拒绝向其支付工资差额,且未安排其工作引起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良鑫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黄先生确认,他在良鑫公司工作期间的确存在游行、堵塞公司门口等行为。虽然黄先生做出这些行为是为了反对良鑫公司扣减工资,但其维权并未通过合法途径,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良鑫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据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良鑫公司应向黄先生支付2012年1月至6月的工资差额及相应经济补偿金,但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索取好处司机被辞
本报见习记者章宁旦 本报通讯员王创辉
“这是我的私事,公司解雇我不合法。”在广东省东莞市某公司担任叉车司机的胡先生,对自己因索取好处费而被公司解雇提出质疑,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法院判决认为,公司无须向胡先生支付解雇赔偿金。
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2005年1月25日入职某包装公司工作的胡先生,是该公司供应部叉车司机。2011年11月14日,公司以胡先生利用发货之便,巧立名目,以电话费、过年红包、装车费抽点等名义向物流公司及货车司机多次索取好处费,并以各种借口推迟或延迟装货,迫使他人就范为由,以通告形式对胡先生作出除名处理,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胡先生认为公司违法解雇,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近4万元。劳动仲裁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雇,裁决公司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胡先生确认,他收到相关货运公司司机刘某分两次向其账户内转账33445元及41600元,但该费用不是好处费,而是接受刘某委托向其下属司机支付运费后,刘某将该笔运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返还给胡先生。
公司对此称,在解雇前,曾向胡先生询问有无收取刘某款项,但胡先生认为这是私人事情,无须向公司汇报,胡先生没有向公司具体说明款项性质,只是说该款项是对刘某的帮忙,没有实际收取刘某好处费。
该案主审法官李铮铮告诉记者,刘某与胡先生所在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胡先生作为公司劳动者,其收取公司业务伙伴刘某款项应当有正当、合理、合法的理由。而本案中,胡先生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公司对此事进行调查时,没有就其收取的款项向公司做出合理解释,公司有理由相信胡先生收取的款项属于不正当利益。
因此,法院判定公司属于合法解雇,无须向胡先生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 拒付工资老板获刑
殷朝云
近日,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当庭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黄某表示服从判决。
2011年11月25日,黄某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龙恩乡地莫村麻力坡社吉尔次吉签订生产红砖劳务协议,2012年1月1日,黄某与灵璧县灵西乡小吴窑厂签订为期三年的承包合同。生产经营期间,黄某拖欠吉尔次吉等22名四川籍农民工工资8.5万余元。对方向灵璧县人社局投诉,要求黄某支付工资,后双方达成支付工资协议,但黄某未按照承诺按时支付。2012年8月9日,灵璧县人社局向该窑厂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厂支付所欠工资、退还劳动者财物共计85957元。黄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拒不执行该决定书。同年8月11日,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对黄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侦查。同年8月22日,黄某支付给对方2012年7月份工资、押金、车费、补助费等款13万余元。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西城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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