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西城律师:同居分手后陪嫁财产及彩礼的酌定返还,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2013-08-14 17:34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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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案情
龙某(女)与田某是同屯人,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请了本村的李某做媒人。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于2011年1月16日结婚同居,此前,龙某家提出人民币1.808万元彩礼金的要求,田某家按要求把彩礼金交给介绍人李某,由李某亲自交给龙某的母亲张某,当时张某返还80元给田某。除此之外,田某家还拿去了酒、肉、糖果等物品。龙某就带着“嫁妆”来到田某家,与田某共同生活。
2012年6月21日,龙某起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称与田某按农村风俗同居后经常被田某打骂,由于无法建立起感情,至今尚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写了分手协议。请求法院判令田某返还自己陪嫁到其家的财产(摩托车、大衣柜、梳妆台、沙发、桌椅、电视机、音响、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等物,共价值两万余元),并由田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田某辩称:自己并未打伤原告;因原告陪嫁的嫁妆都是用其给女方的礼金购买,如果龙某要要回嫁妆的话,就需返还礼金。
同年7月18日,田某提起反诉,要求龙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金1.808万元,其他彩礼折合人民币4660元。
裁判
乐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龙某(反诉被告)与被告田某(反诉原告)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按农村风俗习惯,同居时龙某带来的“陪嫁”应视为龙某的个人财产,田某应当返还。田某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金,也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乐业法院判决:1.被告(反诉原告)田某返还给属原告(反诉被告)龙某的财产摩托车1辆,大衣柜1个,梳妆台1个,沙发1套,桌椅1套,电视机、音响、影碟机1套,洗衣机1台,电冰箱1台,打米机1台,棉被4床,木箱1口(原物不在的由田某按查明认可的价值折价)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龙某。2.原告(反诉被告)龙某、田花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田某彩礼金人民币1.8万元。
一审宣判后,龙某及其母亲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百色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毕竟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半时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且田某在同居期间有一定的过错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一审认定返还彩礼金过高。
百色中院判决:维持乐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乐业县人民法院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龙某、田花返还给被上诉人田某彩礼金人民币9000元。
评析
1.同居分手后,“陪嫁嫁妆”应当返还 本案中,龙某与田某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合法婚姻关系来确认龙某父母以嫁妆的形式赠与家具、电器的行为,是赠与给男女双方的事实,只能认定上述陪嫁物品是龙某的个人财产。现双方终止同居关系,龙某要求田某返还财物有法可依,田某应当予以返还。
2.同居分手后,女方应酌定返还彩礼金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就本案而言,龙某与田某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可自行解除。田某请求龙某返还同居前给付的彩礼金,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但由于双方同居生活了一年半的时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且田某在同居期间有一定的过错行为。故应综合考虑,从公平责任出发,女方酌定返还彩礼金为宜。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西城律师
本案案号:(2012)乐民一初字第454号;(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51号
案例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罗昌明 姚慧芬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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