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西城律师:在朋友家喝酒回家途中车祸身亡谁来担责,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2013-04-06 13:16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2013年3月13日,张强搬进新房,于是邀请赵刚等好友来家里喝酒,酒足饭饱后,宾客各自散去,当时已凌晨1点多钟,张强见到赵刚喝得最多,也觉察得出赵刚有点醉后,便邀请赵刚留在自己家里睡觉,赵刚说:“兄弟!你还不知道我的酒量吗?”便一个人开摩托车回家了,回家路上,由于醉驾,并且是山路,没有路灯且道路崎岖,赵刚连人带车摔下了山崖身亡。经查,赵刚没有驾驶证,摩托车也没有购买交强险。为此,赵刚家属起诉张强,要求张强承担赵刚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强应当对赵刚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赵刚是受到张强的邀请才回去张强家喝酒的,并且喝醉了,张强作为主人,应当对宾客的人身安全负责,但是张强没有尽到该义务,所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张强邀请赵刚来家里喝酒是人际交往中难免的事情,并没有恶意去想让赵刚酒驾出车祸死亡,但毕竟事出有因,所以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强应当不承担责任。因为赵刚的死与张强没有因果关系。赵刚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喝醉酒还开车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他还要坚持开车,发生车祸也是他醉驾而引起的,并且张强也在赵刚临走前劝了赵刚留在家中过夜,赵刚没有听,所以,没有法律规定张强应当负法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不论本案为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其次,我们从本案中分析是否存在这三种构成要件。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在本案中,赵刚的死亡是赵刚醉驾发生车祸引起的,张强并没有直接参与到该交通事故当中。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本案中,赵刚车祸身亡就是损害事实,这点是我们可以肯定的。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本案中,赵刚车祸身亡与张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车祸的发生是由于赵刚醉驾,而且是在凌晨一点多钟,没有路灯,山路崎岖的情况下引起的交通事故。所以在这三种构成要件中,缺少了行为与因果关系这两个构成要件,该侵权责任便不能成立。
最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过错责任。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本案中,笔者认为赵刚存在过错行为,因为赵刚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自己喝醉后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但他却过于自信的认为不会发生什么事情,以至于造成了车祸的发生。对于张强,笔者认为张强并不存在过错行为,因为朋友之间的宴请是人之常情,酒桌上的觥筹交错也在所难免,并且在赵刚临走前张强还劝赵刚留在自己家中过夜,已经尽到了善意的提醒和保护的义务,赵刚拒绝,张强如果强留,则是侵犯了赵刚的人身自由。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西城律师
综上所述,对于本案,笔者认为张强对赵刚的死亡应当不负法律责任,但在道义上可以给予赵刚家属一定的经济帮助。
作者单位: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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