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西城律师:女职工虽然未婚先孕 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2013-03-25 14:49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王某是济南某电子公司的女职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2年12月,王某未婚怀孕,公司让她回家休息。2013年2月1日,公司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至哺乳期满为止。
该公司辩称,王某是非法同居怀孕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且其怀孕后未告知单位,责任应她自己来承担。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未婚先孕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其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女工不得未婚先孕,这一问题仅属道德约束的范畴。《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因此,应理解为女职工未婚先孕也应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未婚先孕职工的劳动关系,否则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最终裁定该公司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至王某哺乳期满为止。(记者 金丽华)来源: 山东工人报
“三期”女工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关系HR在法律认知的误区中,以为女职工“三期”内就不能解雇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HR们,但其实,“三期”女工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们,HR们,注意咯。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都给予了特殊保护,如果未有重大过错,是不可以被单位辞退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保护女职工的权利还包括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劳动强度的限制、产假、劳动关系保护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以女职工处于“三期”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如果“三期”女职工有违纪、损害企业利益的,不论是否在孕,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过,为降低企业风险,建议企业还是在与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选择即时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来解除,避免因提前解除而产生许多不确定因素的麻烦。如果女职工还在“三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届满,企业也应延长劳动合同至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届满。除非女职工主动辞职或存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西城律师
回顾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不排除有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规定,刻意设置苛刻的工作标准或条件,逼迫“三期”内女职工辞职,甚至恶意造成女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借此解聘。因此,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三期”内女职工如遇此情况,要留存证据,不要随意签订具有承诺或放弃权利性质的文件,及时举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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