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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律师:未经同意转载他人图片谋利 属侵权,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2013-03-13 15:41

 

来源: 劳动午报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看到网上或者其他地方有个好的图片,就转到自己网站上应用,这对于许多人来讲是很平常的事情,但是殊不知,未经同意转载他人图片从事谋利活动者,既属侵权。

  ■案情回放

  王先生是一个摄影爱好者,也经常在一些网站上发表作品。有一天,无意间他发现一套自己发表在甲网站上写明不愿让人转载的图片被乙网站转载了。

  于是,王先生起诉乙网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乙网站停止使用自己的图片赢利,同时赔偿自己因此所受的损失3.6万元。

  甲网站上登载有王先生图片的地方显示有“作者声明:本人对上传作品享有著作权,上传只为和网友交流,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每幅涉案照片上方均标注,此图系甲网站上传。乙网络公司对该照片予以认可。

  乙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涉案图片是网友自行转贴到其经营的网站论坛中供网友交流之用,不涉及任何商业行为,网友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乙网络公司无关。其网站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所以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是正当的,但要求该公司赔偿3.6万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将依据乙网络公司的侵权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最终判决: 乙网络公司停止侵权并向王先生书面致歉,同时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5万元。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北京马颖秋律师评析;《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本案中,王先生出示了涉案照片的底片,并将其上传在自己的博客中,乙网络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认可王先生系涉案照片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乙网络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涉案照片,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乙网络公司称涉案图片是网友自行转贴到其经营的网站论坛中供网友交流之用,不涉及任何商业行为等主张,可在审理中,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法院不予确认。所以,乙网络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西城律师。(李庆远)来源: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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