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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律师:离婚房屋增值部分应予合理分配,北京婚姻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

2013-08-02 15:3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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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日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分割房屋增值的离婚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出资按揭购房未获登记一方,合理分得了房屋部分增值。

  2010年5月,王欢(化名)与未婚夫冯强(化名)共同出资按揭购买一套商品房,王欢因经济条件稍好承担房屋首付大部分款项,房屋登记在冯强名下,登记结婚后二人多次发生矛盾。2013年2月,冯强到社旗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二人对离婚争议不大,但对房屋的处理意见产生严重分歧。被告王欢认为,虽然房屋是登记在冯强名下,但是自己在购房首付中支付较大数额,并承担了近两年的房贷还款,现房屋增值近10万元,要求对该房产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原告冯强主张,房屋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前财产,王欢的出资和房屋按揭还款应为王欢的出借行为,现仅同意归还王欢在首付款中出资的5万元及王欢所还的2万元房贷,共计7万元,不同意分割房屋的增值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强提出离婚,被告王欢同意离婚,调解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房产的处理,尽管该房屋是登记在原告冯强名下,被告王欢能够证明自己在该房屋的购买过程中支付大部分首付款,并承担了房贷还款,故对王欢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各自出资部分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冯强主张房屋所有权,应返还王欢的出资;现房产有较大增值数额,且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冯强与王欢离婚,冯强返还王欢7万元出资款(已支付),再补偿王欢房屋增值部分4万元,房产归冯强所有。

  (侯作俭 张永军)

  ■法官说法■

  随着房价攀升,很大一部分夫妻选择按揭购房,婚前一方或双方共同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产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条款可知,尽管本案虽与本条情况不太相符,从本条立法精神和公平原则可以看出,对共同还贷房屋增值部分分割法律是予以支持的。北京婚姻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北京西城律师

  本案中房产是冯强和王欢婚前共同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虽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所列情况不符,但是关于主张分割增值部分符合此款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公平原则,故被告王欢主张分割房产增值部分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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