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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律师:违法分包人招用员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海淀区律师

2013-03-15 11:32

 

来源: 山东工人报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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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揽了某单位办公楼的建设工程,并将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马某。马某招用刘某从事该室内装修工作。刘某在工作中受伤,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其与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刘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刘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刘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建设工程公司已将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马某,该工程由马某独立完成,马某招收工人完全由马某自己作主,某建设工程公司无权干涉。刘某是由马某招用的工人,工资也由马某支付,刘某不受建筑公司管理,与建设工程公司没有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二、刘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刘某虽不直接受建筑公司管理,而是受马某领导和管理,由马某支付工资,但马某无相应施工资质,不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和经营资格,无法与刘某形成劳动关系,而应追溯到具有合法劳动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即某建设工程公司。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实际施工人,再由实际施工人招收工人完成施工,这是当前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关于施工单位与违法分包人招用的工人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建筑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因此,某建设工程公司将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马某,系违法分包。马某作为自然人,自然人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不能与刘某形成劳动关系,刘某的劳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建设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马某,只能认定马某是建设工程公司的员工,是建设工程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对自己公司员工的工作安排,且马某承包的工程是建设工程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马某招用员工的行为可理解为马某代理建设工程公司招用员工的行为。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刘某与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海淀区律师,北京西城律师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条规定明确要求,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实行发包时,应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相应资质的的承包人。若该承包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该承包人所招用的劳动者就与该承包人形成劳动关系,由该承包人对其招用的劳动者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选择的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发包人在选择承包人时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崔荣涛)来源: 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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