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律师,上海著名律师|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262916597(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站内搜索

北大地,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北京法律咨询

2011-04-14 11:23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第34条又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但若对上述规定进行理性考量和深入分析,我们则会发现:该司法解释第34条,尤其是第36条的规定,明显缺乏法理依据及理性的思考,该规定不仅催生了法条间的不和谐因素,而且在实施中还可能会导致混乱,更为严重的是,在司法实务中极可能得出与之相反的结论,即“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 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北京律师 

https://anxi123sunkui123.webnode.com/

https://anxi123sunkui123law.webnode.com/北京房产律师网https://bjfc.webnode.com/

孙奎律师https://lawanxi123.webnode.com/孙奎律师https://blog.sina.com.cn/sunkui1234

丰台律师网https://anxi123.webnode.com/   北京律师网   https://anxi123.5law.cn/lawyer/cn_lawyer/index.shtml

北京律师  https://5858law.webnode.com/孙奎博客https://blog.stnn.cc/anxi123/Efp_Blog.aspx

https://www.vlawyer.cn/lawyer/lawyer.php?id=anxi123丰台律师https://blog.law-star.com/blog/user/anxi123/北京律师https://hi.baidu.com/%B7%E1%CC%A8%C2%C9%CA%A6丰台律师https://blog.china.alibaba.com/blog/anxi123sunkui.html丰台律师https://blog.lawask.cn/home.asp?userid=95323丰台律师https://lawyer.110.com/89843/

https://home.51.com/anxi123sunkui丰台律师https://hi.baidu.com/%C2%C9%CA%A6%CB%EF%BF%FC丰台律师https://14049.1cnlaw.com/

https://www.9ask.cn/blog/user/anxi123anxi/丰台律师https://anxi123.blog.sohu.com/

https://www.9ask.cn/souask/user/index.asp?ID=1279474丰台律师https://sunkui123.web.3721diy.com/丰台律师https://user.148com.com/?47214律师https://xzz.2000y.net/mb/1/index.asp?depid=5050孙奎律师服务https://anxi123.j7q.cn/Index_cn.html 北京找律师https://anxi123.ebenwanli.com/ 律师https://www.ctc95.com/zy-index.asp?lsid=245

北京律师精英网https://166rmb.cn/User/anxi1234/Intro.asp?m=-1

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一般保证中保证时效的冲突

  一般保证下的保证期间时效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有迥然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依担保法第25条2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由此,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只要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保证期间即已消灭,其保证期间的作用也已结束,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发生作用。若如此,则意味着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消灭,那么就应当允许债权人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结合“先诉抗辩权”的含义,如果对担保法第17条所规定的一般原则及“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中的“未经”和“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中的“拒绝”进行解读,至少可以推论出一个日渐为学者接受的命题,即在主合同纠纷审结后,主债权人起诉一般保证人的,要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若有第17条2款规定的情形出现时,一般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然而,天下不应存在既允许权利人起诉,同时又允许义务人“拒绝承担责任”的法律和“有诉权而不许权利人行使”的司法解释。在一般保证纠纷中,亦不能说担保法既允许主债权人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同时又允许从债务人(一般保证人)“依法拒绝承担责任”。品析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只能得出“在一般保证人尚享有先诉抗辩权的前提下,法律不允许主债权人去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的刚性结论。

  “终点说”与“折衷说”的博弈

  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存在多种关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从合同诉讼时效学说,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两种,即“终点说”和“折衷说”两种观点。“终点说”认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除斥期间转为诉讼时效,但要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才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允许债权人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而“折衷说”则认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在主债务纠纷审理期间,虽然除斥期间因主债权人起诉主债务人而消灭,诉讼时效开始发挥作用,但对主债权人而言,在主合同纠纷审理尚未审结时,其只是在理论上对一般保证人享有诉权,但必须要等到主合同纠纷审结后(裁判生效日)才可单独对一般保证人提出诉讼。

  我们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应当采用了“终点说”,但我们认为其倾向于折衷说更具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司法解释并未采用担保法解释中的“终点说”,其也认为:“一般保证中,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有待斟酌”。综上,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只能得出法律“禁止主债权人在主合同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前起诉一般保证人”的结论。换言之,主债权人只能在主合同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后,才可去起诉一般保证人,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主、从合同时效中断关系的考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恰恰相反,在一般保证中,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从合同诉讼时效不中断。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两条法规中探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所规定的“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中所用“中断”一词用语过于笼统,线条过于粗放,并未按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关于时效中断的三种情形来细致划分。同时,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般保证中的主合同时效中断原因也概莫能外。可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起诉只能引起诉讼时效期间“消灭”,而不能引起中断。除非是起诉后被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特殊原因而暂不予受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又发现新的证据、错误的起诉或者是起诉后的撤诉等特殊情形存在。

  不难看出,在一般保证中,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与从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二者的关系“看似紧密相连,实则相去甚远”。双方系各自独立而非从属依附。由此可以推知,在一般保证中,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从合同诉讼时效也中断(时效中止亦然)的观点值得商榷。

  我们认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在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后不会发生重新起算的问题,自然不会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从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不可能因此发生中止、中断。因而,在现行担保法体系中,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2款、第36条第1款第1项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实际上没有任何适用的可能性,仅仅是一纸空文。而若坚持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即“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那么该解释第36条第1款则应修改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总之,在一般保证中,主合同如因主债权人单独起诉主债务人而中断,则在主合同纠纷审理期间,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主债权人只有将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一并起诉的权利,而无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权利。直至主债务纠纷审理终结后主债权人才有权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中,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并不必然导致从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

  (作者 □王鸿晓 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返回

© 2010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