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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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一、行为理论的一般学说
1.因果行为论。19世纪以来德国刑法学界受蓬勃发展的自然科学与机械论的影响,主张在自然科学的范畴内观察人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自然主义行为论。因果行为论者坚持把意志和行为剥离开来,认为意志是解决责任的问题,其内容并不是属于行为范畴;在结果无价值的基调上将结果也视为行为的组成部分,它将思想、单纯的反射举动区分开来,实现了行为理论的机能。
2.目的行为论在日的行为论者眼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对客观行为的可控性是核心。目的行为论虽然解决了不作为的问题,即不作为都是行为人对自己意欲达到的目的有明确认识的;只要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就能达到自己的日的。但是它同样存在着瑕疵,它无法回答在过失犯罪中的行为目的是什么,因为刑罚不是对人的正常行为进行评价,而是对行为之前的并造成的某种法益的损害放任或者促进的心态进行谴责。
3丰社会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主张凡是足以引起有害于社会并有社会意义的就是刑法上的行为范畴。在因果行为论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评价的因素,即是行为不具有社会重要性,不为社会规范所调整的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批判这种学说的观点把矛头集中在它的社会性因素上:一是社会重要性太抽象,是纯主观性的价值评价,不能把握;二是社会性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评价,与同是价值评价的法律规范有重复之嫌。
4.人格行为论。人格行为论是由日木学者团德重光提出的,该理论是以人格责任论为基础,认为行为是行为主体的实现化,人格与其木身的生物性,心理性以及周围环境造成的社会性相互作用。由于人格行为论是着眼于从人性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环境和人格环境的相互制约,因此从故意到过失行为,作为到不作为,只要能表现出人格态度的行为就可以被视为是刑法中“能表现人格”的行为。人格行为论也说是事实和价值共同评判的统一体,转变了过去单一的以行为为核心,发展成了将行为与行为人相融合的犯罪木质二元论的基木立论点。然而人格行为论同样存在着外延过宽的缺陷,可能将刑法中没有进行评价的行为也纳人刑法之中。 二、审视我国关于行为之定义
关于行为的定义,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认为是人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二种认为“危害行为”在刑法上有双重含义:一是作为犯罪客观要件内容的行为;二是具备法定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后一种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就是犯罪行为。第只种观点认为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然而我们不难看出:在上述只种观点中要么是刁啼巨将人的一些无意识的行为排斥在外;要么同样无法回答过失犯罪的木质。
既然通说的行为理论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瑕疵,行为,作为我们打开犯罪本质之门继而研究刑事责任的钥匙洲吏得我们必须立足于基本国情来对传统学说进行反思,重新选择前进的方向。因此陈忠林教授在《刑法散得集》中提出一个全新的观点:行为的本质是一定的主体控制或者应该控制客观条件作用于一定的人或物存在状态的过程。笔者予以赞同。这一全新的行为定义将行为看成是行为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一系列过程,不仅解决了不作为,过失犯罪的理论争议,更是化解了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理论尴尬,但是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如果承认行为是行为人客观上作用于犯罪对象的条件重包括了利用他人行为,那么这里的“他人的行为”包含了他们正常之为或不知情之为、过失之为、故意之为和正当防卫,难免扩大了间接正犯的范围,从而使得共同犯罪理论的存在价值遭受前所未有的质疑。
同时,解读陈教授的行为概念,不难发现他的观点实质上欲破除“行为核心论”的传统。一个客观行为的重心是围绕着行为能不能正确地认知这些条件的客观属性以及能不能认知这些条件是出于自己的控制(或者应当控制)的范围之内的。行为不过是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和主观罪过的现实化和客观化,行为和主观罪过只是表象和本质的关系。他主张,“我们不应当用过多的时间只去关注行为的本身,而忘记了行为从何而来,要去做什么。”在犯罪的构成中,主观罪过才是犯罪构成的核心,研究行为就是为打开主观罪过的神秘之门提供一条捷径。主张罪过核心论也是与“无行为即无犯罪”的直接交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综上所述,因为强调“刑事责任是个人责任”的基本精神,那么“无罪过即无犯罪”的罪过原则,才是认定犯罪的出发点和归属点。犯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不再是纯客观上的行为,而应当是主观罪过的现实化和客观化的结果。在认真评价行为人的人格,能力,价值观念基础上重新审视行为的概念以及因果关系的推导,才能从根木消除罪刑法定的形式化恶果,真正做到罪行相适应,实现刑法谦抑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