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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6 12:47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 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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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受到的质疑也是较多的。尽管我们说司法不公是个别现象,并非如有人所渲染的那样严重,但也绝不可小视。基于广大老百姓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他们心中的司法公正更多的是看审判的过程及判决的结果公正与否,故本文从审判阶段谈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以及作为检察机关,我们应如何创新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如何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查办力度。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必须依事实为依据,由于人民法院审查的只是过去的事实,到底该把这个过去的事实查清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一直以来都有争议。在理论上将案件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指案件发生的绝对的真实,有罪认定必须达到百分之百真实;法律事实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已认定的事实,追求的是最大限度的盖然性事实。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以及人们的认识具有局限性等或客观或主观方面的原因,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程序采纳的事实总是不能完全与客观事实一致。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时认识的案件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完全的客观事实。就法律事实来说,人民法院是否必须把每个刑事案件的法律事实都要查清呢?笔者认为对此问题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有的案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一五一十的查清楚才能给被告人定罪处罚,但有些案件是没有必要把法律事实查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本文试图通过对刑事诉讼依据的法律事实进行量化分析从而指导刑事审判工作,这样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第一、针对刑事和解的案件。刑事和解是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它是对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的反思,也是对新的刑事司法理念的探索,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举措。刘凌梅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者的和解(即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改过自新,复归社会。针对刑事和解的案件笔者认为,只要在加害人与被害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冲突,被害人承诺原谅加害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人员就没有必要把每个事实都查清楚,因为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加害人与被害人已经恢复了社会关系,在没有冲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害人补偿、对加害人适当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处罚。特别是未成年人案件、强奸案件,这些案件的被害人也不想把每个事实的细节都公之于外,当然他们也不想让侦查、审判人员知道。所以虽然我们办案要事实为依据,但刑事和解的案件我们只需要事实基本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针对可调解的自诉案件。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同时,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由此可见,对于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只要双方能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也没有必要将案件的法律事实完全查清。

  第三、针对复杂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允许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以“辩诉交易”或者“罪行豁免”的方式减轻或者免除个别从犯的刑事责任,以换取他对主犯罪行提供的证词或者线索。美国的“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以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借鉴该制度在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时,对罪行极其轻微的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只要他为法庭提供难以查清的主犯事实。我国刑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为这类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我们刑事审判的目的不光是为了惩罚犯罪,更是为了国家、社会的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我们何不尝试着这样做呢?既减轻了法院的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有维护了国家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何乐而不为。

  当然,以上几类案件只是我们传统刑事审判的“例外”针对一般的刑事案件我们还是要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努力做到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事实,从而减少错案、冤案的发生。笔者对我国刑事诉讼事实根据的量化分析只是个人看法,以期给我国刑事审判的完善做出一点贡献。

作者: 陈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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