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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史稿•刑法志》中律例关系的认识--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市崇文区律师,北京崇文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法律服务

2010-10-17 10:39

 

[摘要]在清代的法律体系中,律、例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为“常经”,长期稳定不变。适时制例,可补律之不足。制例、编例是国家基本的和经常性的立法活动,也是国家完善法制的重要措置。律例关系理论是清代最重要的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律典与条例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以“以例破律”、“以例代律”定性例律关系失之偏颇,不能代表律例关系的主流。清代的律例关系合乎历史上“制例以补律”的初衷,例与律关系的主导方面也应是以例补律、以例辅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关键词]以例辅律 以例破律 例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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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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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律和例是清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其中,律是秦汉以来最正式、最重要的法律表现形式。历代相沿不怠“律者万世不变之常经”。例是宋时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例者一时之权宜。”
  关于律例关系,宋既有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而若“引例破法,则非理也。”律例关系总的流势应为:律以定罪,例以辅律。就地位而言,率为大纲,例为细目。就作用而言,例以补律。
  对于清代的律例关系,常听“例以破律”之言。耳已生茧,从未思之。拾起《清史稿.刑法志》,确见佐证,“盖清代定例,一如宋时之编敕,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其间前后抵触,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生一地方专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与他部则例参事,即一例分载各门者,亦不无歧义。辗转纠纷,易兹高下。”由此言观之,确实有以例破律,例繁扰律的现象。而后各家定义清末变法修律前律例关系皆从此主流。
  如果多方考察,细致深入,便会对清朝律例关系有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以代表性的刑事法典《大清律例》为例,与律文“‘绝对排斥’的条例,在《大清律例》全部近2000条条例中所占的比重微乎其微,至多不过百分之二三。学界将例对律的作用概之以“以例破律”、“以例代律”失之偏颇。清代的律例关系仍然是律以定罪,例以辅律。下面分而述之。
  律、例两种发源形式各有其特点和局限性。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协调。“立例以辅律”,例设立的初衷在与补充和辅助律文。
  (一)例以其灵活性来弥补律的固定不变
  律具有较强的固定性。是用来垂一定制的法典。具有历代相因的延续性,清史稿刑法志在开篇即有提到,大清律基于明律,宗于唐律。,具有超强的稳定性,乃“古今不易之至理,帝王治世之常经。”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相比之律,例有着很强的灵活性。“律文世代相因,条例世轻世重”,可以随时酌中,以保障律的稳定实施。例主要作用是辅佐律的,例由于形象、具体,使用方便灵活,很好的弥补了律相应的不足之处,二者相反相承,相得益彰。
  (二)例以其具体细致弥补了律的概括性
  律文尚简,且要概括精当。律为国家大法,乃刑事法律的大纲。社会关系具体繁杂。要将律很好在贯彻执行于实务,必然要求拟定符合时宜,酌中风俗的例来具体加以阐释,以便司法官员起操持,有所禀承。例针对社会中具体情况做出详尽、具体的规定。例以其“尚繁”,规定“零细末节”的特点,发挥了功用。一方面,补律所不及;另一方面,申明律义。很好的补充律文,释律精义,以明事理。
  就律与例之间的地位而言,律主例辅。律占据主法地位,例占据辅助法地位。纵使在清末修律中,也是如此。以例破法的说法,应全面分析而后定。

(一)律主例辅的格局
  由于例的规定比律具体、适时,其数量则日趋繁多。清中后期,律后附例达千条,远多于律。例的适用面比律宽,频率比律高。然就地位而言,在律例关系中,律一直保持首要、主导的地位,而例始终居于次要、丛属地位。依据主要有三点,第一,例以律的体例格式为体例格式,以律统例的体例原则未有突破;第二,例的制定、修改、实施,依据皆在于例。“刑之有律,犹物之有规矩准绳也”。律是定罪用刑的依据,也是定例的依据。以律定例是清朝一贯奉行之准则。当然,在例适用上,例多被引用,带来了大量的问题,这些与律有出入的情况亦不能作为常态来看。第三,例不可能从根本上撼动律的主导地位。例始终依附于律而存在,且并非每条律文皆有例,反过来,例涵盖不了所有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二)客观看待“以例破律,律既多成虚文”的说法。
  “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律既多成虚文”说法由于例多泛滥而致有失偏颇。在中华法系的特点上,日本法学家浅井虎夫就曾指出,中华法乃理想法,律典不仅含有适用性,还有期许在里面。即未必可行,但需得以表彰。律中多有虚文的形成与此也有关系。律典制定时既考虑司法操作性,还有考虑政治上的装饰意义。将法典作为自己王朝统治合理性、有效性,精备典当的象征。所以难免有虚文,死法在里面。加之,历来重视法典相因,强调法典固定不易的传统,也给律多成虚文摸上重彩一笔。由此观之,律既多成虚文,并非皆是因例之过也。
  在司法实践中,例被引用之经常,例的数量之巨大,非律所能及。是否就可以认定为,“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其间前后抵触,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生一地方专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与他部则例参事,即一例分载各门者,亦不无歧义。辗转纠纷,易兹高下。”若详加考量便知不是。
  前已指出,以例代律断然不可能。律成虚文,原因不仅是因例的缘故,此外,律成虚文是极少的情形。律例在适用中,律因稳定而难于适合时宜,因而会在局部,个别时段而成为虚文。例恰巧弥补律这一点。司法官员在司法实践中会因情形而用例,以符合乡俗风情,以酌时损益。这方是用例的正当初衷。当然不能排除,司法实务中官员滥用例,而导致从全局来看,例文繁冗杂乱,一事一例,一地一例,由此例而生彼例,部例参差,一例多门。是故而影响律的适用与精义。但由此即得出以例破律,律多成虚文,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我们的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是优秀的律师组成而且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也是我们团队专业范围之一,北京房产建筑律师,北京建筑房产律师是房产律师团队的一个具体领域我们是北京丰台律师,或者是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我们也向其它区提供服务如:北京市海淀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宣武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崇文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大兴区律师服务,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服务,北京市西城区律师服务,北京市东城区律师服务,北京西城律师服务,北京东城律师服务,北京崇文律师服务,北京宣武律师服务,北京市昌平区律师服务,北京市顺义区律师服务,北京市房山区律师服务等都是我们律师团队服务的范围,我们也提供其它民事律师服务,所以我们也是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法律援助律师,北京合同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法律咨询,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离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法律师,希望我们能为社会作出贡献。北京找律师,打官司,就找我们!
  对于律例之关系可归结为:清代的律例关系,仍是律主例辅。例滥破律只是局部表现,未形成主要流势。律例的冲突是法律制定与社会发展的产物,例是在调和社会人情变动发展与律文冲突的产物,但同时,是在对律因时因地损益中对律的坚持。
  
  参考文献:
  [1]清史稿.刑法志.
  [2]上谕内阁.
  [3]薛允升.读例存疑.
  [4]舒化.重修问刑条例题稿.
  [5]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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