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之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功效分析
2010-08-05 13:43
律师服务之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功效分析
——以律师非诉业务为视角论
山东正桥律师事务所 胡安瑞
“和”与“谐”两字意思相同,都是指音乐的合拍与禾苗的成长,引申表示为各种事物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和相互协调。作为人类共同的原始思维,和谐思想自古就被中外学者不倦地论陈阐释。在西方思想史上,毕达哥拉斯可能是最早提倡和谐的人,他认为:“自然界也是对立面的结合,即奇与偶、有限与无限的结合。”在文艺复兴以后,笛卡尔、莱布尼茨、黑格尔等人都把和谐视为重要的哲学范畴。在中国思想史上,先秦时期即有和谐思想的萌芽。如:周初思想家史伯认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易经》中的“天人合一”;孔子认为“君子和而不同”;墨家的“兼爱,非功”理想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和谐社会作出了新的释义,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简单来说,和谐社会是一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睦、协调的社会状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长期历史任务。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与法治,可以说和谐社会在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作为近现代法治文明产物的律师职业,毋庸置疑,是现代法治社会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律师服务的本质就是化解冲突、调和矛盾,保持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因此,律师服务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发挥着其他行业无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在我国谈到律师业务,人们往往想到的是打官司,即诉讼业务。非诉业务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大多人还是只在诉讼时才会想到律师。而在西方国家,律师的非诉服务则渗透到人们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整个律师法律服务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所谓律师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运用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用非诉讼的方式完成客户委托事项的法律服务。即除了诉讼业务外,律师以律师身份从事的其他一切法律服务。与传统的律师诉讼业务相较,非诉业务具有纠纷之事先预防、纠纷非诉方式救济及法治理念普及的功能。剖析这些非诉业务的功能,我们可以更为形象地看到律师服务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律师非诉业务的法律纠纷事先预防功能
一个充斥着矛盾与冲突的社会绝不是和谐社会。防患于未然,律师非诉业务的主要作用在于预防纠纷的发生。因此,非诉律师的法律服务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不言而喻。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深化发展,现在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更多的事务如不借助于法律服务则难以实现。如今法律走进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律师业务不再仅是“诉讼”的代名词。非诉律师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参与项目审核与谈判、协办公司上市、参与企业改制等法律服务,为当事人避免法律风险、化解面临危机,将矛盾消灭于萌芽。非诉业务中的律师服务几乎都具有纠纷事先预防的功能,我们可以从下述几个主要非诉业务的内容及作用得出这一论断。
(一)咨询顾问服务是律师非诉业务的最基本组成部分。所谓法律咨询业务是指律师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就当事人所咨询的事项依法作出解释说明,对相关的事实行为做出客观的判断,并为咨询者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法。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分工愈来愈细化的社会,每个人不可能对自己所要应对的事务都全面了解,就如买房子的并非都是房产专家。通过法律咨询,客户能明白自己所处的法律关系,有可能要面对的风险及如何行事才能避免纠纷。法律咨询能帮助人们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确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法律顾问是指律师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依法向顾问单位提供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通过参与内部规章制度修定、重大活动策划、涉法文书审查、法律法规培训等活动,以便使顾问单位减少风险、少出纠纷,确保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律师在法律顾问业务中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尽可能地消除隐患,从而减少社会纠纷,增加社会效益。
(二)办理合同事务是律师非诉讼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生产、生活、交易等活动中越来越多地借助于合同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事务的范围涵盖了商贸、投融资、项目开发、企业改制、股份转让等各个经济领域,其内容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对于一般的民众而言,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因此签订的合同容易出现语义表达不清、权利义务确定不明等问题,从而容易产生误解和纠纷。且由于不论是经济合同还是其它合同,都与当事人都有密切利害关系,所以在合同事物中让律师参与具有非常意义。比如在合同起草签订中,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更为全面地预料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可能的争议,进而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中。这些条款如同疫苗一样起到预防作用,能够减少将来的纠纷,最大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律师参与合同事务对社会经济的安全有序、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专项调查是律师非诉业务的又一重要内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而自己又因为没有专业知识,不能独立处理或无权处理这些事务。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委托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调查并提供专业的意见,作为他们决策的依据。而聘请律师做专项调查则是人们最经常的选择。律师接受委托从事专项调查活动,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这种业务其实是律师法律咨询的扩张和深化,但它比法律咨询显得更正式、更专业。目前在一些律师高端业务中,如企业并购、资产收购、公司上市等,都要求做尽职调查。例如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律师的尽职调查服务就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并购行为都会涉及一些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果对于并购活动涉及的法律事务不甚了解,对目标企业不进行全面、准确、完整的尽职调查,就极有可能致使并购行为中途搁浅,或是虽然完成并购活动,却遗留下隐患种种。因而,律师对委托事项潜在风险的调查做的充分与否,往往决定委托人事务的成败。因为需要做调查的都是些复杂且牵扯众多的事项,所以律师的介入将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
二、律师非诉业务的法律纠纷事后救济功能
律师是基于社会矛盾而产生,并以化解纠纷为己任的。定分止争,当争议已经出现时,律师非诉业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救济的作用。这种事后救济是种不同于诉讼救济的方式。例如,一家企业无法还债时,并非只能向法院申请破产,律师可以会同相关各方商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以选择重组的方式。当矛盾出现纠纷产生时,有些情况下诉讼并非是最佳的解决途径,而通过律师以谈判、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则可以节约社会成本、提高效率、防止矛盾进一步的激化。我们可以从下述几个律师非诉业务,看到律师非诉服务对于纠纷不同于诉讼的救济,以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律师非诉业务不仅有预防问题发生的功能,还具有解决问题的功能。当纠纷出现时,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不是最好的办法,一是诉讼成本高,二是一方不服判,执行特别困难。不同于对抗性的诉讼方式,如果在矛盾发生时,矛盾的双方或多方有可以借助的与之平等的第三方从中调解,则可以更为容易的化解矛盾。律师参与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居间主持调解,一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参与调解。在纠纷调解中,律师起到的作用主要有,对当事人讲清楚是非利弊,在当事人之间依法斡旋沟通,协调各方利益达到解决问题的效果。目前在中国,律师的职业形象不是很好,人们认为律师希望当事人打官司,官司越多,律师收入越多。其实真正优秀的律师是懂得谈判艺术的律师,是不借助于诉讼就可以解决纠纷的律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于调解解决问题的方式在心理上更易接受,因而矛盾就不会进一步的激化。律师参与调解可以大量减少社会矛盾,避免诉讼资源浪费,对构建和谐社会有显著的作用。
(二)律师参与仲裁活动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自愿达成的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居中调解、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项活动。仲裁虽然从形式上与诉讼非常接近,但是仲裁的性质却与诉讼不同,它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其后盾,而是以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和信誉度作支撑。从某种意义上讲,仲裁的纠纷解决具有单纯的国家性的诉讼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仲裁对律师来说是一种以非诉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的好途径。律师代理仲裁、参加仲裁程序,其主要的职责是:指导、协助委托人签订仲裁协议、制作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参加开庭审理,以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由于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所以在仲裁过程中能够为当事人收集到真正有价值的证据,能够帮助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理由,并及时地提供法律建议。概言之,律师参与仲裁活动,有利于仲裁这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功效发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有利于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
(三)律师介入行政程序
律师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代理人与参与行政活动。根据法律的规定,除了代理行政诉讼外,律师还可以按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行政许可、签订行政合同、参与行政仲裁,在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提出行政处罚时,代理行政相对人参与听证程序,提出行政复议。由于公权具有无限膨胀的天性,所以行政权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而行政权的滥用就意味处于弱势的私权的受损。我们为之而努力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和谐社会要求公权的设立和行使当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私权为目的,和谐社会应当是公权与私权良性互动的社会。所以当行政领域发生纠纷时,律师的介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律师参加听证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以此来维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听证中的律师法律服务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廉洁自律,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有利于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成本,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
三、律师非诉业务的法治理念普及功能
和谐社会即是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形成的先决条件是法治理念的普及。律师非诉业务的发展具有非常强的法治理念普及功能,如律师参与立法程序,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举办一些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等。
首先,律师非诉业务的良序发展即能尽显法治理念。作为法律服务者,律师的职业形象对法治理念的传递具有关键意义。目前在我国律师的职业形象并不是很好,有人将其称之为诉棍,有的人则认为律师是滋生事端、助虐腐败的邪恶者。总之律师形象与法治文明还有一定距离。但是在非诉业务领域,律师的职业形象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好。其原因在于,非诉业务要求专业知识的复杂性和涉及较多的专业领域,所以也就决定了两种状况的出现,一是一个非诉项目难以由一两名律师单独完成,特别是一些涉外大型项目投资等业务,因此这必然要求律师之间的团队合作和律所资源的合理调配;一是非诉律师具有丰富的学识和较高的素养,如商务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涉猎经济、管理、财务等专业知识,不仅要有很高的中文造诣还要熟练运用外语。因而,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层面,非诉业务本身的良序发展即传递给人们法治的理念。
其次,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请个律师为自己服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律师的非诉业务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小到邻里纠纷、买房购物法律咨询,大到为国家大型工程项目做论证,其涉足的领域可以说是当今最为广泛的。在西方发达国家律师服务已成为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环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也即是进行法制宣传、法律教育的普法过程。例如在法律咨询业务和法律顾问业务中,律师的法律服务就是一种直接的法制宣传活动。不仅限于国内,非诉律师的法律服务现在进入很多的涉外业务领域,对我国的对外经济政治交流与合作起到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非诉业务范围的极为广泛,由于律师服务的普法功能,所以在法治进程中律师功不可没。而当法治理念渗透于整个社会,当各行各业各人都以法为律,良于其行,我们所追求的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也就得以实现。
再者,在非诉业务中,不同于尖锐对抗性的诉讼业务,律师与客户的沟通更为经常,也就是说律师与客户的互动比较多。在一些咨询顾问服务中,律师主要的职责就是向客户解释法律。在一些涉及争议的非诉业务中,律师不仅要和客户的对方进行交涉,还要就解决问题的可能方案与客户商讨,因为客户是自己事务的最终决定者。由于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和对自己利益的关注,所以客户能够较为容易的进入到律师角色中,协助甚至代替律师完成部分业务工作,能够在办理非诉业务的同时学习到法律知识。所以律师非诉业务的普法作用相当强,对治理念的普及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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