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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刑法有关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市崇文区律师,北京崇文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法律咨询

2010-09-27 16:30

 

摘要:现行刑法有关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在立法意旨、司法实践、具体适用等方面已与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相适应,应予修改。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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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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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关键词:刑法 合同诈骗罪 浅析
  现行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这一罪名的规范目的界定,司法实务中如何实现,以及与普通诈骗罪的的分野界定值得研究,从司法实践、立法价值取向出发,该条规定似有修改的必要。   
  1 条文规定与立法上的意旨脱节   
  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是按照普通诈骗罪处理的,修订刑法新增的合同诈骗罪,无疑是为了突出打击利用合同这一特殊形式进行经济领域的诈骗行为,以达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之目的。从刑法分则体系设置的各类罪名的排列顺序来看,合同诈骗罪置于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章罪名下,普通诈骗罪位置居于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这足以反映了立法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危害程度是重于普通诈骗罪的,所以有特别设置该罪予以重点打击的必要。问题是,合同已成为人们在经济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媒介和载体,经济活动中的纠纷、甚至欺诈行为大都通过合同形式表现出来,而对经济活动的中产生的纠纷甚或欺诈行为的规制主要应通过民事、行政等手段予以处理,刑法一般最好不要轻易介入。即使出现了利用合同进行经济诈骗涉嫌犯罪的情形,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也足以予以规制处理,并不存在所谓立法漏洞之问题。在普通诈骗罪在外,另外设立合同诈骗罪这一特别条款,似有画蛇添足之嫌,造成不必要的竞合和适用上的繁琐。再有,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与普通诈骗罪的法定刑的设置没有任何区别,没有反映出立法对合同诈骗罪予以突出打击的规范意旨。或许,有人会认为,合同诈骗罪规定了单位犯罪,而普通诈骗罪则没有这一规定,这有利于遏制有组织形式的专门进行经济合同诈骗犯罪活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其单位内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一般情况下只会比自然人犯罪主体相应要轻,合同诈骗罪同样也不例外,因此还是有悖刑法之目的。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2 司法实践与立法目的实现有差距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均被规定为准数额犯,因此,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起着十分至关重要甚至是决定的作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000元以上。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至20万元的。上述司法解释使得合同诈骗罪,特别是单位犯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远远高于普通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换言之,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与普通诈骗罪相比要严格得多,那么,在犯罪数额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二罪侵害法益的程度应该是大体相当的,或者按照立法者的意思,合同诈骗罪对法益侵害的程度要比普通诈骗罪严重。如此的话,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原则上应该认定为较重的特别条款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而排斥普通诈骗罪的适用。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例如,行为人诈骗4000元,如果没有利用合同实施之,构成诈骗罪;问题是,如果利用合同实施之,因其数额未达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则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法条竞合原理,可以依普通诈骗罪条款予以处理,结局是只能按轻罪的普通诈骗罪处理。在涉嫌单位利用合同诈骗犯罪时,亦会出现上述不合理的情况。但是,若按另外一种观点,即因其合同诈骗数额未达“追诉标准”规定的数额起点,不仅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而且也不能转而认定为普通诈骗罪。如此的话,只能作无罪处理,这有轻纵犯罪之嫌。因此,不论采取上述那种观点,在涉及到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上,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数额标准的问题,并不能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只能转而成立普通诈骗罪,甚至作无罪处理,导致刑罚的失衡和立法目的落空。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3 条文具体适用难以掌握   
  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手段与媒介,因此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在经济领域存在着交叉,如何区分也是一个问题。有学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内容应限定于经济合同,且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1]笔者大体上赞成这一观点,但认为该观点表述得不够明确。因为“对方当事人”究竟是站在行为人的角度而言的,或是从合同相对方一方而言的,存有歧异。如果是从前者的角度出发,对方当事人就是指被害人或被骗人一方,即只有合同一方的被害人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才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而行为人是否属于市场主体身份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影响。如果从后者的立场来看,意味着只要合同中有一方当事人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就有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笔者认为,后者的理解是妥当的。因为当行为人成为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并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这一经济领域诈骗活动时,必然侵害了这一领域或行业经济活动的秩序。而且从合同诈骗罪规定有单位犯罪的立法旨意也可以得出这一结论。理论上的认识尚非完全一致,实务中分歧就可想而知了。《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2集)登载的第[494]号案例[2]中,裁判认为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裁判理由为,被告人两次都是通过口头合同将车辆骗来后进行典当,进而非法占有典当后的钱款,受骗的真正被害人是汽车所有人而非典当公司,汽车所有人和被告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并非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是基于驾驶使用,所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并非汽车租赁这一市场秩序,而是汽车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例中,第一被骗人是不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或将其汽车委托给租赁公司出租使用,语义不详,无从考究出第一被骗人是否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假设第一个被骗人并非属于市场经营活动主体,则基本可以肯定本案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中没有一个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按照笔者的观点,本案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本案判决认定构成诈骗罪是正确的。只是判词理由上的所谓“汽车所有人和被告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并非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是基于驾驶使用,所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并非汽车租赁这一市场秩序”这一说法,措辞含混不清,相当模糊。因为驾驶使用与生产经营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在汽车租赁市场,驾驶使用对于租赁人而言是租车之目的,对于出租人而言,出租车辆供他人使用,自己收取租金,就是生产经营目的。可见,从驾驶使用并不当然能够推断出不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其实,问题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合同被骗一方的当事人是否具备市场主体之身份,具备的,就属于生产经营之目的;反之,则是民间个人之间的租赁借用而已,当然不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因此,这一判词理由缺乏说服力,也没有能为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本案例中,被告人在第一辆被骗车主索要汽车,并声称不退车即报警的情况下,使用相同的诈骗手段,将租来的第二辆汽车予以典当后的典当款,用于赎回第一辆汽车,归还第一被害人。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诈骗行为,为同种数罪,作为处断上的一罪处理。接下来的问题是,假设两次诈骗行为中,一次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次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显然这是属于不同种数罪,是否应予以并罚?犯罪数额又如何认定?此种情形下,不仅可能导致处罚上的不均衡,而且也造成适用上的繁琐。上述实务中的问题,不无与合同诈骗罪的不当立法有关联。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制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3]因此,刑法设立的合同诈骗罪,不仅在立法价值上似无必要,而且在司法实务中亦不具实益,为此,建议刑法在修改时,取消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我们的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是优秀的律师组成而且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也是我们团队专业范围之一,北京房产建筑律师,北京建筑房产律师是房产律师团队的一个具体领域我们是北京丰台律师,或者是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我们也向其它区提供服务如:北京市海淀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宣武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崇文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大兴区律师服务,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服务,北京市西城区律师服务,北京市东城区律师服务,北京西城律师服务,北京东城律师服务,北京崇文律师服务,北京宣武律师服务,北京市昌平区律师服务,北京市顺义区律师服务,北京市房山区律师服务等都是我们律师团队服务的范围,我们也提供其它民事律师服务,所以我们也是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法律援助律师,北京合同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法律咨询,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离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法律师,希望我们能为社会作出贡献。北京找律师,打官司,就找我们!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与刑罚》,《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2] 基本案情如下:2006年7月底,被告人余志华和扬琴以租车的名义,将窦永昌的一辆“起亚牌”汽车租走,伪造了窦永昌的身份证明和轿车手续,以5万元的价格在峨眉山市“鑫鑫”寄卖行将该车典当,余志华分得2万元。后窦永昌向余志华和扬琴索还该车。余志华因无钱取回该车,遂于同年8月4日,以租赁汽车使用几天的名义,向其朋友陈建红租得“奇瑞QQ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L32770)。当晚,余志华将该车以1.9万元的价格在峨眉山市“鑫鑫寄卖行典当,并用此款将之前典当的窦永昌的起亚牌汽车赎回退还。经鉴定,被典当的奇瑞QQ牌”轿车价值人民币26,590元。(以上摘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2集)[第494号]“余志华诈骗案——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3] [德]耶林语,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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