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民事保护到刑事保护、从一般保护到特殊保护的演进过程。时至今日,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网络犯罪也随之增多,加强对网络音视频著作权刑事保护成为亟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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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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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逐渐蔓延,网络音视频著作权保护更是面临比较严峻的局面。为了应对这种形势,需要对网络音视频著作权刑事保护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网络音视频著作权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民事保护到刑事保护、从一般保护到特殊保护的演进过程。1998年至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三次单独或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客观形势变化,不断细化有关规定,逐步降低入罪门槛,注意将新型侵权方式纳入犯罪评价,努力为著作权提供更加全面而有力的刑法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法打击效果却十分有限。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标准规定较高,司法适用难度大
统观国外立法,从犯罪主观方面讲,很多国家将“故意”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归责条件,我国则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主观归责条件;从犯罪客观方面讲,很多国家以“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客观归责条件,而我国则有情节严重方面的要求。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两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从犯罪主观方面讲,要求“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从犯罪客观方面讲,要求“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或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指非法复制、发行复制品数量较大,等等。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关立法,不难看出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最严,归责条件最多,归责面相对较窄,入罪“门槛”相对较高。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入罪“门槛”较高,司法人员普遍认为适用起来存在困难。以最常见的销售盗版行为为例,该行为依法应当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调整范围,根据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要构成该罪,违法所得数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销售盗版案件无法查实违法所得数额,或虽经查实而尚未达到定罪数额标准,因此无法适用该条规定予以打击。
(二)刑法对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不完善,导致打击效果不理想
一方面,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中的“复制发行”行为,目的是将网络盗版纳入到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范围内。然而,将网络信息传播的行为认定为“复制发行”行为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明显不符,存在有罪类推之嫌。另一方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盗版行为要符合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非法复制发行数量较大等情节方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然而由于目前的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尚无认定网络盗版违法所得数额、非法复制发行数量的明确、可行的计算标准,影响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
二、加强侵犯网络音视频著作权行为刑法打击力度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
第一,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体系,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等侵犯著作权权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通过实现著作权法规定与刑法规定的无缝对接,使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定更加全面、科学、严谨。
第二,调整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简化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评价,完善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法网,增强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力度。立法时,可考虑将违法所得数额、非法复制发行数量等因素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
第三,调整刑罚结构,重视罚金刑的适用。取消现行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无限额罚金制的规定,将司法解释中倍比制罚金的立法模式纳入刑法规范。以实现罪与罚相适应原则。
(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一方面,版权管理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一旦发现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向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及时审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反馈给版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效防止“有案不立”,加强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法打击力度。另一方面,通过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对版权管理部门查办侵犯著作权违法案件等相关信息进行常态、动态监督,有效防止“以罚代刑”,强化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力度。
(三)探索对网络音视频著作权综合保护的新途径
网络音视频著作权的保护作为一项特殊的著作权保护,有赖于权利人、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努力,更需要网络运营机构和广大网络使用者的共同参与。一是规范网络行业从业行为,建立音视频作品网络传播权利人名单制度和非法传播“黑名单”制度,营造良好有序的运营秩序,加强对违规活动的有效监管和及时查处。二是运用技术手段加强源头保护性措施,如建立查询是否有授权的前置浏览专门系统,只可链接、不能下载的保护装置,浏览计量、跟踪系统等等。三是加强正面宣传和法制教育,倡导自觉抵制侵权行为,培养良好的网络参与社会风气。此外,建立相关领域间和国际性的协调合作机制,在更大范围提升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作用。
(张新宪 许宁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