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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4 10:22

1988年9月,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1996年和1997年先后进行的刑诉法和刑法的修改也将反酷刑列为修改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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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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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我国为打击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所做的司法努力越来越多。为使我国反酷刑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本报特别开设“程序正义”栏目,特约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陈卫东教授作为栏目主持人,就反酷刑相关的问题,组织部分专家学者及实务界权威人士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石德才张晨华

  近年来,尽管我国为打击和遏制酷刑现象所做的司法努力越来越多,有关的立法也越来越严格,专项治理也时有开展,但在司法实践中酷刑现象依然难以根除。鉴于反酷刑是一项世界性难题,似乎无需为此大惊小怪。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被曝光出来的酷刑及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直接“败坏了国家司法权的品质”,极大地削弱了公安司法机关几经艰难才树立起来的权威,如果听之任之,将会产生难以承受的负面影响。同时,仅就酷刑本身而言,因其严重侵犯人权,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严重犯罪之一,在我国明确加入《禁止酷刑公约》的情况下,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遏制酷刑现象的发生,是一项责无旁贷的国际义务。

  实践证明,准确的诊断是治病救人的前提和关键。只有明了我国酷刑现象滋生的根源所在,才能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但是,当我们纵览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成果之时,可以清楚地看到,尽管侧重点有所不同,所有致使酷刑行为发生的原因,都已经被尽可能地找了出来,相关的对策建议也非常有针对性。这让我们陷入困惑,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为何我们提出了那么多的建议和措施,却始终难以真正遏制酷刑现象的滋生呢?

  结合对公安司法运行机制及有关酷刑案例的认真检视,我们发现,一直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忽视的地方。或许就是这些被忽视之处,使得以往的努力效果不彰。在所有被忽视的问题中,影响最大的便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寻求问题解决的时候并没有选择相同的立足点。就理论界而言,存在着脱离本土现实搞研究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过于强调对西方司法过程中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借鉴与引进,满足于纯理论上的规范分析和依托于理性的设想,而未能对公安司法机关现状及其工作人员处境予以充分关注和考虑,低估了社会转型期,公安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所承担的巨大压力。学者们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等在现实中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外部客观因素关注也不够,因此提出的有些建议难以获得采纳,更遑论实行了。

  就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过多地囿于自身利益看待和考虑问题,过于强调现实困难而忽视了主观能动性,对于那些虽代表了发展趋势却可能影响其开展刑事诉讼活动效率并增加经济负担的建议或理念警惕性过高,习惯于依赖经验主义,而对理性主义的思考持有怀疑态度,时常因为不愿意尝试,而丧失依托实践将建议变为可行性措施的机会。

  对于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而言,由于一直以来在我国社会发展中被赋予维护社会稳定的角色,不同程度地存在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稳定,维护法律和秩序的思想,因此即使采取酷刑也应该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况且受长期职业习惯的影响,很容易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先入为主的有罪观念,进而在强烈的正义观念指引下,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很多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不自觉地投向了实用主义哲学,凭借已有的法律知识,打打擦边球,利用一下灰色地带,甚至直接凭借自己法律执行者的优势地位,破坏有关的法律规定。面对共同利益的时候,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轻易地结成利益共同体,主动的弱化应有的相互制约,致使酷刑行为在拘留所内发生,又得以闯过检察院、法院的一道道关口,并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正是这样的一些观念性的因素,导致了公安司法机关在遏制酷刑现象过程中行为不够坚决,措施不够有力。

  依据上述分析,我们意识到,在此现实情况下,若想更好地遏制酷刑行为的发生,有三项工作需要做:

  第一项,行政机关,包括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尊重公安司法活动的运作规律,采取措施,不断增加对公安司法机关的投入,解决困扰公安司法机关的人员经费不足的问题,并及时有效地推动侦查专业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工作,加大公安司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的力度与广度。

  第二项,也是当前最为急迫的工作,便是尽快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并努力创造一种严格恪守法律法规的社会环境,使得我们业已列入宪法和法律之中的规定得到严格的遵守与执行,使得那些公认有价值的理念和原则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倘若我们只满足于完善法律,而怠于执行,那么任何完美的规定,都将只是停留在纸面之上,于现实问题的解决毫无帮助。实际上,法律规定得越全面,倘若遵守和执行不力,司法的权威就会受到越大的伤害。

  第三项,下大力气逐步改善和矫治不良的社会观念和心理倾向,尤其是在公安司法系统树立正确的刑事诉讼观念,努力消除法律工具主义阴影的影响。这将是一项长期而基础性的工作,艰巨而复杂,不过,我们必须要给予足够的耐心和投入去做。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诱发的酷刑现象都或多或少是以某种思想观念和心理倾向为基础的,若没有思想观念和心理倾向彻底改变,即使我们努力实现了技术改进、体制革新、法律规范的完善,恐怕也难以真正禁绝酷刑现象的滋生与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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