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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侦查笔录在民事程序中的效力--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知名律师,海淀律师,丰台律师,崇文律师,宣武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崇文区律师,北京建筑房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崇文律师,北京宣武律师,北京市昌平区律师,北京市顺义区律师

2010-07-15 15:01

 

□  赵振强

 

    生活中当人们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协商解决,由己协商不成也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进行调解,人们都“以和为贵”,凡事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也不会通过诉讼途径使关系对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当然有些人在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了问题时,会通过自己的办法使用一些非法手段,这种极喘的做法使其面临着极高的法律风险和巨大的经济成本,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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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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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婚姻家庭律师服务中心委员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但是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又会遇到一些诉讼“障碍”,这些“障碍”中集中的表现就是证据的收集,因为作为民事主体,在收集证据方面存在天然的缺陷,即使有些情况是事实,但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资料的遗失等等原因,无法取得证据,而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必然败诉,除非对方自认,而对方自认在一般情况下很难实现。因此在客观证据已经无法取得的情况下,取得对方的“自认”是一种迫不得已的一种手段。这种“自认”当然不是民事程序中的当庭或者书面自认,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取得的“自认”,比如事先通过当面或者电话沟通对对方承认的意思表示进行录音,比如通过刑事程序获得的对方的□供,等等。这些材料中对方对于事实的承认,可否作为民事证据使用昵?对于录音,从形式上来说符合民诉法关于证据类型的规定,属于视听资料。如果不存在诱骗、胁迫等情况,同时对方没有相反的证据,那么经过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对于刑事程序中获得的□供能否作为民事程序中的证据呢--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下面笔者就这一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希望能对民事审判事务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我们最常见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经常存在着一份证据既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也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情形,比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而作为刑事证据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没有其他类型证据的情况下可否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程序中的证据呢?从实物操作来看,一般在刑事程序中经质证后被认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程序中的证据使用的。这种情况属于《民事诉讼规则若干规定》中的“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当事人进行证明的事实,符台证据规则,对于这点学者基本上没有分歧,其实这里民事判决的依据是“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而非直接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但是经过质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以间接的作为民事程序的证据。那么还自一种情况就是末经刑事审判程序质证或者未被采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否作为民事程序中的证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对于这―问题现在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所形成的侦查笔录是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不能作为民事证据的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证据形式上,刑事侦查笔录不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范围内。民事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刑事侦查笔录首先可以排除属手视听资料、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例如,书证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刑事侦查笔录属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过程的记录,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说什么,侦查机关就记录什么,并不能证明所记录的内容就是事实。在刑事证据类型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与书证并列的一种证据形式,不属于书证。而当事人陈述应当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在民事诉讼程序之外形成的其他陈述并不能作为“当事人陈述”使用,这一点也可以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调解过程中达成的让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中看出。二是证据来源上,刑事侦查笔录不应当作为民事证据,其来源不合法--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而对公民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所形成的讯问笔录属于涉密材料,应当严格保密。而有权查阅、复印的主体除了司法机关之外,还有辩护律师,案外人无权接触讯问笔录,如果案外人持有该讯问笔录则为非法持有,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三是在证据效力上,刑事侦查笔录的证明效力是极其微弱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在被告人的□供为孤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相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而言,是相对被动弱势的一方,其所作的供述有可能是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与真实情况不符。而且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为了其他目的,比如避重就轻、逃避罪责等原因作出虚假供述。有时在刑事个案中,一个犯罪嫌疑人所作的数份笔录内容前后矛盾,这就更加无法确定侦查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了。这种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证据显然是不能查明事实的,如果直接使用,则有可能导致误判--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所形成的侦查笔录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其理由如下:一是无论是民事程序还是刑事程序,都是国家司法程序,都是代表国家公权力,对于刑事程序中取得的侦查笔录如果没有相反证据,那么可以在民事程序中认可该侦查笔录。二是从证明标准上来看,刑事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而民事证据采取的是优势证据原则,只要符合盖然性,那么。可以通过法官判断来认定事实。那么在严格遵守刑事程序的条件下所取得的侦查笔录是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便用的。而且当侦查笔录中数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的□供、陈述内容一致,相互印证,相互吻台,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更能起到证明事实的作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侦查笔录经过民事程序质证后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而质证的内容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侦查笔录来源合法,取证主体合法,采证程序不违法,就侦查笔录本身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由原、被告双方质证后,法院应该直接采信侦查笔录证据。一种是尽管侦查笔录来源合法,取证主体、程序不违法,但是,公安机关的证据毕竟是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而民事证据须经过民事诉讼程序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质证主要就是被讯问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在排除被诱供、骗供的可能后--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才能采信证据,否则,倘若将被讯问人陈述证据直接采信,则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切民事证据必须接受质询质证的规定,可能导致判决不公。

    以上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笔者认为作为刑事证据的侦查笔录,在形式上,与民诉法规定的民事证据类型是有出入的。从内容上来说,如果是民事案件当事人所作的笔录,那么与民事证据中的当事人的陈述比较接近,如果是民事案件的案外人所作的笔录,那么与民事证据中的证人证言比较接近。如果从侦查笔录的制作形式上来看,与民事证据中的书证比较接近。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提供刑事侦查笔录在形式上又是讲不通的,因为刑事侦查笔录只能由司法机关或者辩护律师合法持有,当事人持有刑事侦查笔录本身就是非法的,而非法获取的证据是不能作为民事证据的。对于侦查笔录形式上的问题,有判例这样解释,侦查笔录属于书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书证的形式构成要件,不应因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未正式立案侦查,就简单的否定其证据效力--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该判决将侦查笔录作为书证予以认定,认为公安机关基于职权所形成的调查笔录属于“公文书”的范畴,基于公安机关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律的授权及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严肃性,“公文书”当然具有证明力,并且具有优先效力。如果从查明事实的角度来看,侦查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因为并不能排除侦查笔录所反映事实的真实性。在另一判例中,法院则认为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中采取的非法手段,同时各个被询问人、被讯问人的笔录是相互印证的,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力远远超过了高度盖然性程序,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故对侦查笔录的内容予以采信。司法机关的这种操作,基本上确认了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证据的效力。

    但是对于当事人持有侦查笔录是否存在非法的问题,司法机关没有涉及,默认了其来源合法。而这点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有矛盾的,因为有权获得侦查笔录的主体除了相关司法机关之外,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而侦查笔录在公开审理之前应当是保密的,那么当事人通过司法机关或者辩护律师获得侦查笔录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种非法持有的行为能够排除侦查笔录的民事证据效力吗?笔者认为,侦查笔录应当严格控制,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主体才能持有,除非已经公开审理或者已作解密处理,否则当事人不能合法持有侦查笔录。侦查笔录作为相关部门保存的材料,如果需要,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取得,法院也可在必要时通过职权调取取得。这样就可以使其来源合法化,最起码不存在非法持有的情形--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现实情况中,确实存在如果不依靠侦查笔录,民事案件就无法查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无法维护的情况。如果以一刀切的形式,硬性规定侦查笔录不能作为民事证据,那么将导致一些个案无法得到公正审理,无法维护个案正义。因此,笔者的结论是:侦查笔录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但是应当有严格的限制,这个限制首先是程序上的,既要符合刑事诉讼中关于侦查笔录的规定,又要符合民事程序中所有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倨的原则。而侦查笔录在效力上并不必然比其他民事证据效力高,效力高低主要看经过质证后对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这三性的认定。

 

    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尚无侦查笔录能否作为民事证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时常出现,这也是顺应现实的需要,可见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证据具有合理的一面。我们不应一概否定其效力,虽然在形式上侦查笔录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仍可以起到一定的证明效果,其作用不容忽视。笔者个人认为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证据,首先应当是在刑事程序中合法取得的,即必须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未使用刑诉逼供手段等等,即侦查笔录是合法形成的。其次,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或者法院依职权调取取得,如果该侦查笔录已经解密,那么也可以由当事人提交,但是必须说明其来源。最后,在民事程序中,既要对侦查笔录本身进行质证,即对侦查笔录形成过程进行质证,这时需要侦查人员到庭或者书面作证,以确定侦查笔录制作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又要对侦查笔录内容进行质证,如果侦查笔录记录的是民事案件案外人的□供,那么需要该案外人出庭质证,如果该案外人或者当事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侦查笔录记录的内容,那么可以认定该侦查笔录的内容。同理,如果侦查笔录记录的是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供,那么需要该当事人提供反证,否则可以采纳该侦查笔录,总之,笔者对于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证据的效力持谨慎的肯定,希望理论界和实务界能对这一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然后由权威部门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统一认识,统一适用,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我们的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是优秀的律师组成而且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也是我们专业团队之一,北京房产建筑律师,北京建房产律师是房产律师团队的一个具体领域我们是北京丰台律师,或者是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我们也向其它区提供服务如:北京市海淀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宣武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崇文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大兴区律师服务,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服务,北京市西城区律师服务,北京市东城区律师服务,北京西城律师服务,北京东城律师服务,北京崇文律师服务,北京宣武律师服务,北京市昌平区律师服务,北京市顺义区律师服务,北京市房山区律师服务等都是我们律师团队服务的范围,我们也提供其它民事律师服务,所以我们也是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法律援助律师,北京合同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朝阳区律师,离婚律师,北京法律咨询,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离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希望我们能为社会作出贡献。北京找律师,打官司,就找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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