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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案发获刑二年作者:田芸芸 | 来源:法治网 | ,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石景山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北京法律咨询

2013-03-13 20:31

 

近日,内蒙古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房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根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5、6月的一天,刑某某(女,1985年12月25日生)到被告人房某家玩耍,被告人房某在自家小屋对刑某某实施猥亵;199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房某来到刑某某家,对刑某某实施猥亵,因他人到刑某某家而停止;1999年11月7日中午,被告人房某来到刑某某家,给刑某某100元钱,对刑某某实施了猥亵,因他人到刑某某家而停止。被告人房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房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半年期间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三次猥亵,给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石景山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北京法律咨询

 


  作者单位:内蒙古根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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