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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毒瘾发作出手盗窃他人摩托车获刑罚作者:秦小燕 陈志强 | 来源:法治网 |,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石景山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法

2013-03-13 21:08

 

被告人刘小溪屡次被“强制戒毒”“劳教”,但这一切都无法改变其“嗜好”,为了维持“嗜好”所需的不菲开销,他走上了盗窃的不归路。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靖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3月19日约14时许,被告人刘靖景与谭受城(另案处理)因毒瘾发作但无钱购买毒品,谭受城提出盗走李某停放在浦北县乐民镇新浪网吧门口的一辆豪诺牌三轮摩托车(车牌号:桂A672B2),刘靖景便使用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将该车电门锁打开,谭受城将车开走。当晚,二人将所盗车辆骑到灵山县石塘镇,以2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亚来”(另案处理),刘靖景分得1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02元。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被盗的三轮摩托车追缴并发还了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靖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靖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盗的赃物已被追缴归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石景山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北京法律咨询。

 

  作者单位:广西浦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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