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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国办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知名律师,海淀律师,丰台律师,崇文律师,宣武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崇文区律师,北京建筑房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崇文律师,北京宣武律师,北京市昌平区律师,北京市顺义区律师

2010-07-12 13:24

 

现今中国,占国家编制、用国家经费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占律师事务所的很少比例,而以合伙制为主要形式的不占国家编制、不用国家经费的非国办律师事务所不断涌现,已成为绝对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但是,非国办律师事务所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主体,律师与非国办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属于什么关系,众说纷纭。不仅在认识上混乱,在司法上更是陷入困境。笔者在此试作探讨--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一、非国办律师事务所性质认定上的司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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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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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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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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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婚姻家庭律师服务中心委员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2)虹口民二商初字624号民事判决书对一起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状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合同纠纷作出认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应当定性为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应当定性为劳动合同解除纠纷。”虹口区法院认为:“具体到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劳动法律关系而言,则应当根据不同个案各自的法定或约定具体情况,区别该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是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其他性质的从业人员,并联系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制或合伙制等各种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具体确定。本案被告是不占国家编制、不用国家经费的合伙制律师执业机构。本案原告自1999年7月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于被告后至今其人事和组织关系归属于被告,被告负责对原告进行政治思想、工作纪律、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并根据原告的工作业绩对原告进行考核、奖罚、安排福利和待遇,原告必须遵守被告的章程和各项制度、服从并执行被告的管理--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被告根据政策规定为原告办理并代为交纳养老金、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同时,原告个人的工作也是被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没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个人的工作,整个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便无法具体开展;但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等行为还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统一对外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统一向当事人收取业务费用并统一管理该费用、统一指派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并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档案、监督律师执业活动等相结合才能确保律师业务等在遵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正常进行。因此,无论是以“控制论”为标准,还是以“组织论”为根据,认定本案原告与本案被告签订并履行聘用合同的法律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劳动关系均更为合法、合理。”    

    一个性质相同,但法院认定结果完全相反的判例出现在广东。律师廖某2001年11月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廖律师每月工资为1200元及通讯费、交通费、餐费、房屋津贴等。之后,双方续签了2年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亦未续签,廖某继续留在该所工作,该所也未表示异议,继续分配案件给他,并支付工资。但自2004年1月起,律师事务所无故拖欠工资,并在3月份借故将其辞退。对此,廖律师认为,某律师事务所既未及时结清他的工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也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遂于2004年4月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其经济损失。但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执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查范围为由而不予受理。廖律师不服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2004年7月20日,一审法院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驳回了廖律师的诉讼请求。廖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1月11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至此,两起均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均针对律师和律师所合同纠纷的案件,其最终的结果却是二极背反,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从感情上,笔者作为律师,为虹口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欣喜,但从理性的角度分析,又不得不认为虹口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至少在判决作出的2002年时是错误的,本文后面将专题论及)。虹口区人民法院从律师与律师所的平等关系、隶属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入手论证律师与律师所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进而以“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律师的申请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决定对律师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这一仲裁行为并未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当事人的原、被告亦均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的侧面论述来证明其认定的准确性。从某种程度上说,虹口区人民法院的论证确实有理有据,但是其却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造成致命的错误,即虹口区人民法院没有对合同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虽然在这个个案中双方当事人也认为其主体合法,但并不因此能免除法院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本案中,律师事务所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不能确定为合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适格主体资格,其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广东的这起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均以“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要么不予受理,要么驳回诉讼请求。这起案件给我们的冲击更大。二审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为非营利机构,其性质有别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且无须进行工商登记,故律师事务所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律师与律师所的关系应属于雇佣关系。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在法院审理期间专门就律师与律师所之间关系的认定出具了一份专业意见,认为要确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关键是对律师事务所的定性,而合伙所、个人所应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同属事业组织范畴,我国劳动法规规定事业组织是用人单位,因此,律师所符合劳动法规的主体资格--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观点的撞击反映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切入问题视角的差异,得出的结论也必然各异。法院是从实然的角度切入,正视了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现状,即未进行工商或民政登记的现实,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从而认定律师和律师所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而律协是从应然的角度切入,正确认识到我国法律法规对律师所的定性,却忽略了律师所因未进行民政登记,造成律师所未能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前提条件,最终得出错误(至少在当时是错误的,本文后面将专题论及)的结论。

    两个性质相同结果相异的案件,把我们引入了司法困境——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如产生纠纷,该走什么样的途径,该适用什么法律?就目前来看,几乎没有律师事务所去进行什么民政登记,而给律师办理了各种社会保险的律师事务所也是少之又少。总有一天,这些问题会作扩张性显现。这是不是意味着,律师的劳动权益保护在司法上已走不通了?真道是:律师事务所,想说爱你不容易!

二、非国办律师事务所属于《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要解决这些问题和困境,只有从非国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着手——非国办律师事务所是不是我国《劳动法》所调整的用人单位?

    我国《劳动法》及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将劳动关系主体,特别是用人单位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就不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一个特定概念,是劳动关系双方中的一方,与劳动者相对称。一般是指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者并给付劳动报酬的组织。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属于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视为用人单位。从该法律条文来看,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范畴是用概括性的立法技术进行规定的,并未用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因此,非国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应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剖析非国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认定其是否符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关键。

    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从该法规条文看,《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用人单位作排除适用的规定时,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技术。显而易见,非国办律师事务所不在排除适用所列举的范围之列。因此,确定非国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劳动法》概括性的用人单位,分析非国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仍然是关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一)非国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近几年来,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合伙、合作、个人、法人制)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不断涌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特别制定了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将这些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确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实质上是属于事业组织的范畴即属于民办事业组织性质。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确立。

    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1998年1月25日,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民政部一系列的政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将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律师事务所、民办文化艺术团体等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以政策和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

2、非国办律师事务所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范畴的认定--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1)非国办律师事务所已被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的管理之中。

    2002年6月7日,司法部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作出批复,要求非国办律师事务所不要进行民政登记,导致绝大多数非国办律师事务所至今未能在民政部门登记,也就不能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质上,司法部的批复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国家政策、行政法规,是错误的。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根据该行政法规的条款之规定,非国办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应是民政部门,非国办律师事务所在经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或登记,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后,仍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即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1999年12月,民政部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二)卫生事业;(三)文化事业;(四)科技事业;(五)体育事业;(六)劳动事业;(七)民政事业;(八)社会中介服务业;(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依照民政部《办法》的规定,非国办律师事务所依法应按照法律服务业之类别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2)从本质特性、设立条件、组织形式上分析,非国办律师事务所应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从本质特性看,非国办律师所应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也就是说,非国办非企业单位的根本属性是非营利性。非国办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不进行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只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服务时虽然具有有偿性,但不能就此得出结论,民办律师事务所是社会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理由是,其一,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法律业务的,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律师事务所与国家政治紧密联系,因此其具有国家性;其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即私法上的权利,与国家机关的公权力具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律师服务具有社会性;其三,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是维护公众权利,实现社会正义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的,因此具有典型的公益性。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营利性仅仅是居于其多种属性的从属地位,其最终要服务并受制于律师事务所的社会性,国家性、公益性。实质上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根本属性是非营利性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从设立条件看,民办律师事务所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条件是:(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是:(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四)经主管部门审核。二者一对照,民办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条件的。

    从组织形式看,非国办律师事务所不仅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而且在实践中正更深入、更广泛地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转化。根据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而我国《律师法》规定的非国办律师事务所主要就是合伙形式。在实践中,上海市和北京市司法局还逐步批准设立了一批个人律师事务所,同时,法人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也正在积极的探讨论证过程中。

 3.在实践中,非国办律师事务所划归民办非企业单位范畴已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民政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国家政策精神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曾向各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过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应进行民政登记的通知,虽然司法部于2000年6月7作出批复,要求各民办律师事务所不要进行民政登记,但是,有些非国办律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其合法性,已经向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国务院尚未对非国办律师事务所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时,税务部门是要向非国办律师事务所征缴企业所得税的,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尽管绝大多数非国办律师事务所未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税务部门已经将非国办律师事务所视为非企业单位,并不再征缴企业所得税。

(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事业组织

    事业组织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法律、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或组织。事业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经费来源有些许不同之外,其性质、设立程序都是相同的,都属于事业组织的范围。

 1、性质相同。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性质上与事业单位相同,都是以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都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都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利益,但其所获利益一般只能用于其目的事业,是属于辅助性质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2、设立程序相同。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成立。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3、经费来源不同不影响其非营利性的性质。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有部分资金是自筹资金,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全部是自筹资金,这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法学理论界的许多专家称之为“民办事业单位”的原因。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经费来源不同,但从事的都是公益的社会事业活动,二者在本质上都是非营利性的组织。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根本性质都是相同的,同属于事业组织;既然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事业组织,其又包括非国办律师事务所,那么非国办律师事务所就是事业组织。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事业组织是用人单位,可见,非国办律师事务所作为与律师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三、未进行民政登记的非国办律师事务所依然属于《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

    《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1、由此不难知道,只要非国办律师事务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地位是确定的,那么其属于《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性质就不能改变,其无论是否进行了民政登记,均属于适格的劳动法主体。这也是《工伤保险条例》对传统劳动保护理论的突破。

2、由此也不难知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广州市律师协会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的意见为什么当时是错误的而现在是正确的了。

    现实中,作为以维护社会正义、公正为任的非国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居然法律地位不明晰,这是非常尴尬的。笔者期待着,司法部纠正自己错误的那一刻,笔者期待着,律师自身劳动权益保护迎来春天的那一天。  我们的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是优秀的律师组成而且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也是我们专业团队之一,北京房产建筑律师,北京建房产律师是房产律师团队的一个具体领域我们是北京丰台律师,或者是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我们也向其它区提供服务如:北京市海淀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宣武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崇文区律师服务,北京市大兴区律师服务,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服务,北京市西城区律师服务,北京市东城区律师服务,北京西城律师服务,北京东城律师服务,北京崇文律师服务,北京宣武律师服务,北京市昌平区律师服务,北京市顺义区律师服务,北京市房山区律师服务等都是我们律师团队服务的范围,我们也提供其它民事律师服务,所以我们也是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法律援助律师,北京合同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朝阳区律师,离婚律师,北京法律咨询,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离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希望我们能为社会作出贡献。北京找律师,打官司,就找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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