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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律师:私下转让购车指标风险无处不在,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2013-04-17 10:51

来源: 正义网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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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赵衡

    北京车辆限购政策实施以来,参与车牌摇号的人越来越多,购车指标成了稀缺资源,私下里悄然转让购车指标的事多有发生。这其中,有的是朋友间的转让,有的却成了买卖交易。前不久,北京的尹女士将购车指标转让给朋友使用。然而,朋友购车后不久,尹女士就摊上了大事———对一起交通事故负责,因为是车主,尹女士被法院判决共同赔偿伤者近8万元。此事将购车指标转让中的问题暴露在公众视野中。

  那么,私下转让购车指标有效吗?购车指标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担呢?面对购车指标转让黑市,有关部门该如何整治?日前,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清林。

  私下转让购车指标的行为有效吗

  “私下转让购车指标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贾清林说,根据北京市政府2010年12月23日发布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购车指标不得转让。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转让购车指标的行为违反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此,有不少当事人认为,转让购车指标是民事行为,转让协议应该有效。贾清林认为,此种违反行政法规的转让行为在民事法律上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以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显然,由于转让购车指标行为人违反的仅是地方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尚不能根据第(五)项直接认定转让行为无效;但由于转让行为的目的具有规避政府对机动车数量调控政策的非法性,因此其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同时,由于转让购车指标双方均具有规避政府监管的目的,也可以被认定为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及第三人(即其他购车摇号人)利益;当然,认定其属于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无道理。

  总之,在贾清林看来,如果对私下转让购车指标的行为进行法律审查的话,这种民事行为很难认定为合法有效。

  购车指标转让双方产生矛盾怎么办

  北京居民王某将购车指标转让给了朋友,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朋友花钱买了辆越野车。近日因为单位搬迁王某要用车,王某希望朋友将车牌及越野车一并卖给自己,但朋友至今未能摇上号不愿还牌卖车,双方争执不下。王某打算诉请法院要求朋友还牌卖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吗?

  贾清林说,民法上的无效行为并不当然意味着实践中的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实际上,在双方各取所需的情况下,极少会出现翻脸的情况,因为大家都会非常默契地履行约定直至出资人获得购车指标、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此行为有极强的隐蔽性。

  不过,尽管双方都有默契履行的主观愿望,但因为二者的利益并非完全统一,在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出让方与转让方就可能发生争议。这时,双方都有法律风险。贾清林说,像上述案例中的王某,他就算要回了车牌,也不可能获得车辆的购买权。

  出资购车方面临的风险更大

  一般来说,转让购车指标对双方来说都存在风险。

  对出让方来说,如在实际购车人不缴纳车船使用税时,登记车主就要承担缴纳的义务。根据我国车船税法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有缴纳的义务。当车船使用人不缴纳相关费用时,所有人就得负责缴纳税款。如果车辆使用中产生了交通罚款,交警部门一般也是向登记车主发出罚款通知书,如果找不到使用人,登记车主也只能先行承担罚款责任,然后向实际使用人进行追偿。

  “但相对来说,购车指标受让方的法律风险更大。”贾清林表示,虽然2000年6月5日公安部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指出“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亦即,机动车登记人可以不是机动车所有权人。由此,出资人依据自己出资的事实以及相应证据让法院确认车辆属于自己并不难。但是,毕竟出资人获取购车指标属于规避政府监管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法院也只能裁判裸车的归属。这样,出资人就面临有车无牌的窘境。

  另一方面,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由于机动车登记在他人名下,故从理论上讲,登记人有对该机动车行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包括将该机动车转售、抵押给第三人等,尤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存放在登记人处时,车辆出资人风险更大。而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出资人将难以对抗新的受让人、抵押权人等善意第三人。更有甚者,如果出资人获得购车指标、办理过户前,登记人因经营不善或债务缠身,无力偿还债务,就存在该机动车被登记人的债权人申请查封、拍卖的风险。 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多数情况下,购车指标转让协议都会注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受让方独自承担。

  而我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根据上述规定,转让购车指标的车辆登证人是否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呢?

  贾清林介绍,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像北京转让购车指标的尹女士被判赔一案,由于肇事车辆没有办理交强险,而作为车辆登记人的尹女士也没有督促使用人办理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保险赔偿。尹女士虽然不是肇事者,但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购车指标转让黑市何时终结

  转让购车指标是违法行为。但据记者了解,多数4S店掌握有委托转让的车牌。无号牌的购车者只要愿意签订购车指标转让协议,该4S店就可以提供号牌。

  购车指标转让黑市有愈加兴盛之势。面对违法行为的猖獗,一味地教育指标转让人有效吗?

  “这就需要政府改变一下管理思路了。”贾清林说,目前购车指标的稀缺性导致其财产价值的飙升进而刺激了更多机构和个人加入到获取这一资源的摇号大军之中;摇到的不一定用或不一定马上用,而着急用的又迟迟摇不到号,如此就催生了购车指标转让黑市的出现;可以预期,随着摇号大军的进一步壮大、中号几率的进一步下降,购车指标转让黑市还将进一步发展。

  贾清林认为,政府采取摇号方式调控小客车数量的做法治标不治本。

  购买机动车与广大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愿望密切相连,在先富起来的人已经无限制地拥有机动车的情况下,限制后富裕的家庭和个人拥有机动车有违宪政平等原则,是对人民平等追求富裕生活的无理剥夺和限制,并无法理上的依据。

  至于因机动车激增给北京交通等造成的困扰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如实施单双号政策,政府机关从市中心搬出以及加大公共交通设施投入等。

  从这一角度分析,购车指标的私下转让尽管违法违规,但在某种意义上是合乎情理的。为此,政府还是应该改“限”为“放”、改“堵”为“疏”,贾清林说:“政府应该平等对待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诉求。”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但同时,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还是建议拥有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违法转让购车指标。而暂时未能摇上号的人也不要选择受让他人购车指标,毕竟许多风险并不是自己能控制的。”贾清林提醒到,钻法律空子,会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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