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夫妻同付按揭离婚判属共有,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2013-05-13 16:46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判决讼争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
小杨与小王毕业后准备购房结婚。因两人刚参加工作,经双方家人商量,决定由小杨的父母出资14万元,支付房屋首付款,小王的父母则负责装修支出。2009年2月,在外地工作的小杨通过当地公证处,单方公证委托小王代办买房事宜。同年3月,小王以自己名义购买了成都的商品房一套。首付款13.7万元由小王的父母垫付。后小杨向小王的父母出具了一张8.7万元的借条,借条载明借款用途系购买住房。同年7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又因住房所有权问题再度对簿公堂。
庭审中,原告小杨称,房屋是通过公证委托小王购买的。双方在买房前就已经商定由自己的父母出资14万元付房屋首付款。由于父母经济条件有限,只能通过将现有两居室住房更换成一居室住房,从中挤出14万元支付。因为房屋出售需要一定时间,首付款13.7万元确由小王的父母垫付,但自己也向小王的父母出具了8.7万元借条,另5万元是小王的父母提前给付的装修款。自己父母卖掉房屋后,所借款项如数还给了小王的母亲。小王常年辞职在家,无任何收入来源,房屋按揭款一直由自己支付。因此,房屋理应属自己的个人财产。
小王则辩称,该房屋是自己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房在前,结婚在后。且房产证上写明为自己单独所有。小杨未经其同意,私自办理委托自己购房的公证行为与自己无关。小杨向自己的母亲出具的借条中,所涉及的房屋与争议房屋的面积不一致,借款与争议的房屋无关。自己因怀孕而辞去工作,期间由小杨养家是小杨作为丈夫的职责,因此,小杨支付按揭并不影响房屋归属。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单方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其委托效力不予以认定,但根据委托书可以看出,原告小杨确实有购买房屋的意愿。原告小杨向被告小王之母出具借条内容所载明的房屋,虽与被告所购买的房屋存在面积不一致的情形,但被告并没有提交其他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法院根据借条内容认定原告所称购买房屋为被告所购买房屋。房屋首付款13.7万元,由原告向被告之母借款8.7万元,8.7万元以外的款项5万元,原告并未举证证明由其支付,被告也否认是原告所给付。因此,结合原、被告系为结婚而欲购房、购房后也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该房屋的按揭款等事实,法院认定诉争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夏旭东 毕惠芳)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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