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律师:公交年卡余额应否退还,北京刑事律师,深圳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2013-05-27 13:39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刘元敏
2012年11月1日,王才在某公交公司处购得公交乘车年卡一张,交纳现金100元。后充值50元。2013年1月的一天,王才因自己不慎将年卡丢失,于1月6日向年卡管理中心申请挂失,公交公司予以办理挂失手续。此后王才请求公交公司办理退卡手续,并要求退还卡内余额。公交公司出示其所制定的《公交乘车年卡使用须知》,该《须知》规定:“退卡时,应将卡内余值使用完,否则不做退款处理”,并以此为由拒绝退还。同时,双方还对卡内余额的数额产生意见分歧:原告称其年卡挂失时余额为145元,而被告称在原告挂失时,电脑显示132元。王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定被告制定的《公交乘车年卡使用须知》中关于退卡不退余额的规定无效,要求被告退还年卡中的145元;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其145元。
关于本案焦点问题,笔者认为:
1.公交公司关于乘车年卡内有余额不做退卡处理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首先,该条款确系公共交通公司单独拟订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在合同订立之时,被告也没有履行对该条款的告知义务。因此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违反了合同订立的公平原则。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2.本案不适用双倍赔偿规定 本案审理中还有一个分歧,即对被告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这涉及被告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对此,有观点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加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被告在订立合同之时没有合理提醒对方注意相关格式条款,并且其订立的相关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观上是故意所为,因此应该认定被告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应该增加赔偿的金额。
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被告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其一,被告在订立本条款时虽然过多地考虑到了本单位的利益,但被告已经张贴了相关的告示,履行了一定的告知义务,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其二,从被告的主观方面来看,被告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并没有故意欺诈消费者,而是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合同的相关条款。其三,从客观方面来讲,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并没有虚假陈述,也没有提供与合同不相吻合的服务内容。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只是该条款的效力应为无效条款。其四,从因果关系上讲,导致原告合法利益的损失并不是被告的欺诈所为,而是合同的相关条款导致被告卡内的余额不能退还。虽然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应为无效条款,但这并不能说明被告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制定该条款的行为和欺诈行为不存在关联性。因此,被告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不存在欺诈行为,本案对被告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北京刑事律师,深圳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丰台律师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来源: 中国法院网
标签: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