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出国务工未能如愿谁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丰台律师
2013-05-08 17:30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作者:段晓东 陈祥竹 案情
2011年2月26日,原告刘某通过别人介绍到被告金海人力资源公司处办理赴韩国打工的事宜,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仅口头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当日,原告交纳给被告5000元的保证金,2011年3月11日,原告又交纳给被告付韩国渔工费用10000元,被告均给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后原告因被告改变了其出国务工的工种导致未能赴韩国务工,向被告索要所交15000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被告是受瀚森公司委托招收出国劳务人员,一切手续都是由该公司经办,收取的费用都已交给该公司。2、瀚森公司为原告办好了出国手续,是原告自身原因未能赴韩,根据招工时的约定条件,因个人原因不能按要求赴韩执行合同,其所交的款项一律不予退回,即所交的15000元作为违约金交付给韩方,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分歧
本案中原告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该由哪家公司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被告改变了原告出国务工的工种,致使原告未能出国务工,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且被告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收取的劳务费用,应该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提交了其与瀚森公司的合作协议书、瀚森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延长合同书各一份,证实被告受瀚森公司的委托招收务工人员,应由瀚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提供两位证人证实当时口头约定是赴韩国从事陆地工作,因被告改变工种原告及两位证人均拒绝出国,被告已退还两位证人的费用,故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5 000元出国费用有理有据,从原告刘某提供的收据及被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书来看,被告是以自己的名义收取了原告的15000元出国劳务费,被告如系代瀚森公司收取的费用,被告应当以瀚森公司的名义收取原告的费用,本案被告是以自己的名义收取的,亦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关于“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的辩解无证据证实.
其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其与瀚森公司的合作协议书、瀚森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延长合同书各一份,证实被告受瀚森公司的委托招收务工人员,虽然金海公司与翰森签有合作协议,但并不表示原告间接签约翰森公司,被告收取原告费用是以自己名义收取的,与瀚森公司无关,原告未直接与瀚森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所以二者之间没有实质的法律关系。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最后在审理中查明被告金海公司不具备从事办理出国劳务的资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被告金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15000元。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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