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可否缺席判决,北京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2013-04-01 17:09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李某已是风烛残年,又无固定收入,儿子虽然收入颇丰,可却不孝,拒绝赡养老人。李某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送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排期开庭传票,李某的儿子在答辩期内未答辩,且到了开庭之日,李某颤微微的按时到了庭,被告席上却空荡荡,李某的儿子人影不见,连手机也关了机。
【分歧】
第一种意见,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种意见,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及《民诉意见》第112条的规定,本案系必须到庭的被告,李某的儿子未到庭,应再次下达传票,如仍不到庭,采取拘传措施。不能直接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审理,简称两便原则是制定《民诉法》指导思想之一。司法实践中,被告拒不到庭,绝大多数都是寄希望能拖则拖,拖多久算多久的心态。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被告拒不到庭,人民法院认为经过审理可以查清案情,如果还要苛求人民法院下达两次传票传唤,并采取拘传措施,不仅不便于人民法院诉讼,而且还极有可能拖延了诉讼,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正中了被告下怀。
其次,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系授权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从法律规则分类来看,应属授权性规则;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是可以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而不是应当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故又属任意性规则,换名话说,人民法院也可以不采取拘传措施。因此,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不是一定要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审理。北京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
最后,《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按是否必须到庭,显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到庭,一类不是必须到庭。《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没有规定是针对“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当然也就包括“必须到庭的被告”。故,本案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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