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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工伤死亡获得民事赔偿后还能请求工伤保险吗,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律师

2013-03-28 17:27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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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


  2011年1月18日,秦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行至临桂六塘镇六塘路时与刘某相撞后,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经桂林市交警支队雁山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2011年3月11日,刘某的亲属以肇事者秦某、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临桂县运通公司、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李某、肇事车辆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2万元。在法院额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上述四被告一共付给原告37.5万元。之后,原告获得了上述赔偿款。另外针对刘某在去上班的途中遭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工伤的问题,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因工负伤死亡。


  2011年10月11日,刘某亲属申请皇望小学、中心小学、县教育局因刘某因工死亡待遇(补偿)争议一案,向临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刘某亲属认为,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上述三个用人单位没有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刘某亲属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得到补偿,直接导致刘某亲属获得工伤死亡补助金的权利丧失,要求上述三个单位支付38万元工伤死亡补助金。临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从原告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38万元中扣出已经获得的37.5万元民事赔偿作为工伤死亡补助金。刘某亲属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2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皇望小学、中心小学、县教育局三被告赔偿工伤死亡补助金38万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因工伤死亡后,获得了37.5万元的民事赔偿款,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属于重复主张,不应当再支持刘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因工伤死亡后,获得了37.5万元的民事赔偿,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38万元,应当扣除已经获得的37.5万元民事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刘某获得了本案案外人的民事赔偿款,但是仍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三被告没有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刘某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三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刘某虽然已经获得了民事赔偿,但是仍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三被告没有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刘某死亡后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三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特点主要有: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工伤保险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


  
本案中,虽然原告已经获得了案外人的民事赔偿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可见由于第三人造成的工伤,职工从第三人处获得了民事赔偿后,仍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由于三被告没有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刘某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丧失,理应由三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三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伤死亡补助金38万元。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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