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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律师事务所:诉讼中的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律师

2013-04-06 13:03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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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


  黄全平向李隆借款20000元未还,李隆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李隆了解到黄全平的工资被法院执行局予以扣留,遂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分歧】


  对于李隆能否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隆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因此,李隆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隆不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李隆对黄全平的债权尚处于诉讼阶段,债权是否存在、数额的多少均不确定,其没有申请执行的依据,故其不能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由此可见,《执行规定》未规定“已经起诉的债权人”有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的权力。《执行规定》在民事执行中属特别法,《民诉法意见》属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2、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与诉讼程序的目的也不同。执行程序只是一种实现权力的程序,诉讼程序的目的在于确认权力。因而,执行程序不能解决实体问题,也无权解决实体问题。因此,只有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能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受偿。


  3、在未经诉讼确认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往往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一律在参与执行分配程序中解决起来比较复杂、困难,与执行机构的职责也不符。


  4、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在本次执行中参与分配,不等于其债权就此不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分配完毕后,可依据后取得的执行依据随时请求法院执行。如果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更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合理,因为不起诉者、正在诉讼者不需要付出代价就享有与已经付出很多代价申请执行人同样的分配权力,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海淀律师事务所


  综上,笔者认为,诉讼中的债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尚未加入执行程序,故其不能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就本案而言,李隆不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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