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海淀律师:居民小区内驾车致人死亡的定性,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2013-04-17 13:35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 马秋生
【案情】
2012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路琼驾驶小型轿车,在重庆市永川区一实施了门禁制度的小区内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将被害人陈其友撞倒,致陈其友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关于本案定性,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居民小区内,不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均属过失犯罪,为法条竞合关系,前者为特别法条规定之罪,后者为一般法条规定之罪。因此,仅从形式而言,被告人的行为无疑是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的。
二是依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罪以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依照上述解释,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的,根据具体情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界定事发地点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如果在此范围之内,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认定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的界定为准。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事故”为前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只要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就应当视为道路,在此范围内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如果不这样理解就会造成在公路上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则,而在小区内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的违背常理的情况出现,而二者在公共交通安全这点上并无实质区别。因此,从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来说,应当认定小区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是道路。与此同理,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因不涉及公共交通安全,不应当认定为道路。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海淀律师
本案中,事发小区属于封闭性小区,只有本小区业主的机动车才能驶入小区,因此,事发地点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被告人张路琼的行为仅侵犯了他人生命权,并未侵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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