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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律师:工棚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中的户,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2011-04-01 14:36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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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


  2012年12月19日凌晨2点半左右,受害人刘某查看井冈山市柏露乡坳下候车亭旁的木料场情况回到工棚时,发现一小偷正拿着自己的一条裤子,刘某正想抢回自己的裤子时,被那小偷跑至厨房用菜刀威胁并想砍他,刘某就跑,小偷在后面追,当小偷追至候车亭时与刘某相互打起来了,并且小偷受了伤。后来,小偷往鹅岭方向逃跑,刘某的裤子被丢弃在路边,裤子里的270元钱被拿走。事后,刘某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老板肖某、吴某、贺某等人,在肖某等人赶到现场时,小偷已经离去。于是吴某便开车送肖某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发现一个骑摩托的人特征很像刘某所说的那个小偷,贺某就上前问那个人,还没等开口,此人就加速往前走,三人便在后面追,在新城的一个转弯口时,骑摩托车的人不慎跌倒,于是三人便报警。民警赶到现场通过询问,得知此人信息。后将被告人陈某传唤至派出所后归案。


  【分歧】


  对于本案被告人陈某入户盗窃后持刀抗拒抓捕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盗窃后持刀抗拒抓捕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当场使用暴力”,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特征,应以抢劫罪论处。但是行为人是在工棚内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中户的定义故不应适用“入户抢劫”的规定加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盗窃后持刀抗拒抓捕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以“当场使用暴力”论,认定为转化型抢劫。同时,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适用“入户抢劫”的规定加重处罚。


  【解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1、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问题是对“户”的理解。按词典解释, 户指的住户,人家,一家称一户。对于刑法第263条规定中“户”的含义,如何认定“入户抢劫”,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较多的认识分歧,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1)“户”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不包括偶尔住宿宾馆宿舍等临时居住场所;(2)“户”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工棚等场所;(3)“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由于上述观点差异较大,导致司法实务中适用法律混乱,量刑不均衡,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户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根据该解释的精神,作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应当以生活为目的或主要以生活为目的而设立,对以其他目的,比如生产、经营、学习而设立的场所一般不能认定为户。


  3、本案中木料场旁的工棚仅仅是刘某在木料场有木材在的时候才在工棚内守木材,具有阶段性和临时性的特点。工棚的设立并不是以生活为目的而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设立的。从工棚的特点以及设立的目的来看其均不属于“户”的定义故不应该认定为户。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海淀律师


  综上,对被告人陈某实施盗窃后持刀抗拒抓捕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当场使用暴力”,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特征,应以抢劫罪论处。但是不应适用“入户抢劫”的规定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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