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广西博白县龙潭镇那蒲村的三个妇女为小事打架,付某某因咬伤对方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4873.82元。
北京西城律师:三妇女打架咬伤对方获刑又赔偿,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丰台区律师
2013-03-17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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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4日10时许,付某某在广西博白县龙潭镇那蒲村贯草塘队其家屋角处,因堆放砖块阻塞交通与妇女谢某某、朱某某发生争吵,双方互不相让,继而三个妇女扭打在一起,付某某咬伤谢某某脸右下部并打伤朱某某。经鉴定,谢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朱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付某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朱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对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丰台区律师,北京西城律师
作者单位: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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