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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立安全警示致顾客摔伤 店主需担责,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西城律师

2013-03-13 17:14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超市老板刘某承担原告张某各项损失的60%,共计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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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刘某在安乡县经营一超市,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由于气温太低,超市门口的地面已结冰,因而非常滑,而被告刘某仅在门口铺了一小块地毯来防滑,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原告张某在准备进入被告超市购物时,在门口不慎滑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在医院治疗一周时间,共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原告外伤构成八级伤残。另查明,原告在被告超市门口受伤时,被告未在其超市门口打滑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也未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在被告刘某的超市内购物时,因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不慎摔伤,造成损害,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原告系正常成年人,其在超市内购物期间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对造成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原告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最终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所受损失60%的赔偿责任,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西城律师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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