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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朝阳律师:无罪推定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尊重和贯彻,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西城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北京法律咨询
2011-04-28 15:40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举世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尽管它诞生在西方国家,然而,作为公民宪法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人类刑事诉讼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司法制度的文明、民主与进步,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铸造法治社会的重要手段。在法学领域,“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司法观念,已经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文分析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意义、实现的障碍以及如何应对的问题,从而在刑事审判中确立保障人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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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海淀律师:重构我国四级三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北京法律咨询
2011-04-28 15:29
【摘要】审级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事诉讼制度,其基本功能有二:即纠正错误判决和统一法律见解。我国四级二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由于欠缺审级制度功能论和相关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考虑,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和制度体系上的不和谐。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遵循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重构我国四级三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在重构的基础上优化具体程序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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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复合型、实践型和跨国型的法律人才,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海淀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北京法律咨询
2011-04-28 14:59
对于一个以国际化为发展战略的法学院而言,其培养目标应该是定位清晰的,就是要培养合格的跨国法律人才,而不是培养主要使用本土法律资源、服务于本土市场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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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司法权的运作过程和裁判结果,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北京法律咨询
2011-04-28 14:48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公平公正已经成为人们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日益强烈,一旦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疑虑或担心个人权益无法实现时,就转向媒体寻求对个人诉求的支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这既是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表现,也给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带来了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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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取得长足进步,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北京法律咨询
2011-04-25 17:21
【摘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长期被比较法学范式与新意识形态法学范式所支配。这两种研究范式所生产出的研究成果并不足以支撑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当采用实证研究的范式来观察与思考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时,可以探求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更为有效的思路与方案。实证研究范式与传统研究范式的差异,还使得实证研究范式具有构建中国本土化刑事诉讼理论体系,打造具有中国气派刑事诉讼制度的方法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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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去考量作品的利用方式,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北京法律咨询
2011-04-25 16:09
【出处】《法学家》2011年第1期【摘要】由于合理使用处在权利与限制的交界处,其适用范围的任何变化,都可能重塑著作权法。面对新技术的冲击,在确定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时,不能因技术的便利而干涉著作权市场对信息资源的配置,而应恪守合理使用最初的立法理由,将其定位为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在利用行为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考察其是否符合“交易不能”或“正外部性”市场失灵,同时把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视为最关键的判断标准。这不但维护了著作权的私权属性,更是界定合理使用适用范围的最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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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东城律师:依据“阿奎利亚之诉”只有致害的积极行为才会导致责任的产生,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北京法律咨询
2011-04-25 15:58
【摘要】我国侵权法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补充责任形态具有制度优势。应该将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发展为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吸取美国法上故意侵权预防义务制度在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选择上因最终责任份额分担困境进退两难的教训,采用瑞士法上顺位责任制度的立法技术,将违反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的责任明确为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全面确立补充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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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西城律师:整体衡量受害人过失与加害人整体过失之间的比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东城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北京法律咨询
2011-04-25 15:48
【摘要】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是分配正义而不是公平。比较法上有“整理衡量说”、“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连带责任再分配说”和“按份责任再分配说”四种不同的处理方案。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应该按照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进行类型化。受害人过错不影响因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影响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适用。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但对补充责任形态中补充责任的成立和范围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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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朝阳律师:修正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北京法律咨询
2011-04-25 15:38
【摘要】香港地区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各国改革经验,立足本地具体情况,于2009年4月2日起施行新民事司法制度。这项改革涉及广泛,影响巨大,被称为该地区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里程碑。研究香港民事司法改革的思路和做法,可以从中学习其成功的经验,获得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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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丰台律师:而检察院更是身兼公诉权和刑事诉讼的监督权,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北京法律咨询
2011-04-25 15:28
【摘要】《宪法》人身自由条款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立了我国人身自由保护采取的是一种权力主导型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即通过权力的合理分配和相互制约来防止权力滥用,从而实现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但这一模式存在着一定弊端,即权力在其中几乎主导一切,而公民和被追诉人权利的运用则被严重忽视,这导致了实践中种种侵犯人身自由现象的发生。为完善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应将现行模式改造为一种权利与权力并重的模式。以法权理论为基础,以权利和权力的此消彼长为运作机理,可通过赋予权利以模式启动权,强化权利对模式运作的干预能力,建立和落实宪法权利救济机制,以及进一步完善现有权力制约机制等来抑制权力的泛滥,实现对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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